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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案依憲法判決

    被人冒名頂替上學直至參加工作仍用其名字領工資———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侵犯其姓名權、受教育權利一案,昨日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依憲法規定及其他法律規定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獲賠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此案曾一度引起司法界、法學界、媒體及社會各方面的關注。法院直接依據憲法保護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被認為具有重要意義。

    齊玉苓與陳曉琪均係滕州八中19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時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參加統考以及報考委培生的資格。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取得了報考統招及委培生資格。當年,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玲”為該校19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該通知後即以“齊玉玲”的名義入濟寧商校就讀。就讀期間學生檔案仍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1993年,陳曉琪畢業時,其父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和學期評語表與原檔案中兩表調換。目前,陳曉琪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和工資單的名字仍是“齊玉玲”。

    1999年,齊玉苓以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同年,滕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賠償精神損失費3.5萬元。但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法院認為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的範疇,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故其訴請陳曉琪等侵犯其教育權不能成立。

    該案二審期間,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山東高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二審判決,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由陳曉琪和其父陳克政賠償,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認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該案判決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河,法院通過涉憲訴訟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有深遠影響,其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和劃時代的意義。

    《法制日報》 200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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