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可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超出部分不免稅

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北京市有條件的企業本著自願的原則,可為所在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其繳存比例比原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提高10個百分點,達到20%。但超出部分不論對企業還是個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稅政策。

據了解,“補充住房公積金”是指效益比較好、同時職工改善住房意願較強烈的企業為職工多提供的資助部分。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8%,有條件的單位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0%。企業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原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基礎上最高可以提高到20%(含原公積金10%的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個人所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10%的部分,作為補充公積金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分別核算,專款專用。

但是,企業為職工所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10%的部分,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單位和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應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齊雁冰)

《北京青年報》 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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