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辦理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發〔2002〕85號

    各區縣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根據北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門《關於印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發〔2002〕20號)有關規定,現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的發放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被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錄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執行。其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本人意願轉入新單位為其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錄用、聘用的,可根據本人自願,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區縣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務機構提出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申請,由各區縣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務機構持區縣人事局出具的證明(附後),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區縣分中心開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公積金專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一併轉入為其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三、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繫統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時,可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及正常匯交狀態的限制,但須提供區縣人事部門開具的轉業證明。

    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後,須做好有關工作,遇有問題,請及時請示報告。

    二○○二年八月五日

    正義網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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