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全文)  

    建房改[2002]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和本意見要求儘快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制度。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組成: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房地産管理)、房改、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代表以及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職工代表名額,由設區城市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合理分配到有關單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推選産生。單位代表要兼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設區城市轄區內,合理分配名額。工會、職工、單位或專家代表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北京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有中央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部分在京中央單位、職工代表參加,省會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有省(區)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部分省(區)直單位、職工代表參加。

    石油、石化、煤炭等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分局所在的設區城市,應根據獨立工礦區和鐵路分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佔該城市全體繳存職工人數的比例,分配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名額。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的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可以由房改辦或建設(房地産管理)部門承擔,不能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委員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5人,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可以適當增加,但原則上不超過30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經全體委員推舉産生,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三)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範圍內,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六)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彙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十)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十一)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佈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二)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十三)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制度: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由主任委員或部分委員聯合提議,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委託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

    (三)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員出席,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攜其書面意見參加會議,受委託人不享有表決權;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委員要充分發表意見,對有關事項的決策實行表決制,決議須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有關事項的審議情況、表決結果和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應當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級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備案。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的章程或議事規則,應當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法自主決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執行決議的部門或單位均有權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限期改正。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不稱職的委員,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設區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並按本意見規定更換新的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建設部網站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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