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作重大修改

中國兩部涉及風險投資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正在進行重大修改。

中國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周曉燕日前在此間舉辦的中美企業發展論壇上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初稿修改條款近半數,取消或修改眾多關於風險投資的限制性規定,增加了有利於風險投資發展的條款。

周曉燕説,國務院法制辦今年5月底就修改的《公司法》徵求各方意見,“改動非常大”。比如,改資本實繳制為認繳制,取消公司投資其他公司、企業不得超過凈資産50%的限制性規定,增加股東股權出資、智慧財産權出資,特別是版權作價出資方式,取消或修改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公司回購股份,等等。

“雖然這並非最終定稿,但從初稿看,投資者普遍關注的風險投資中的法規障礙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周曉燕説:“另一部關於風險投資的重要法律《合夥企業法》修改也已經開始,目前正處於研究課題階段。”

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主要針對的是生産和貿易性企業,很多方面已經不適應以資本運作為主營業務的創業機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簡稱《合夥企業法》)缺乏的有限合夥制度恰恰是被美國風險投資實踐證明的最適合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

“風險投資經過了將近20年發展,從發展實踐看,還是比較慢的,”周曉燕説:“很多業內人士認為,法律環境的不完善制約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的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始於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被稱為“創業投資”。1985年中共中央發佈《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供了中國風險投資最早的指導原則和政策依據。同年,中國成立了第一家風險投資企業——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這是一家全國性金融企業。此後,中國各地陸續創建科技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科技投資擔保公司等,投資主體大多是各級政府部門。

“合理的退出機制才能使風險投資中的資金迴圈流動,可以回收進行再投資,從而實現高效益。目前對風險投資的3種退出方式,股權轉讓、公開上市(IPO)和清算都缺少明確、具體、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使風險投資的退出沒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周曉燕説:“《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太高,關於清算缺乏可操作的規定,而相關的《破産法》只適用於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是典型的産權交易,可我國的産權交易市場不發達,交易成本較高,高新技術價值評估和科技成果産權歸屬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再加上監管相對滯後,這些都限制了高科技企業自由地轉讓産權。”

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中國設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中國有關部門先後出臺了《關於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為引進國外創業投資資本和先進創業投資管理經驗、完善中國創業投資機制進行了立法嘗試,對外資並購在原則、程式、審批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周曉燕説:“這些法律或規定都是一些概念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缺少一種真正的操作規則,有關各方當事人在交易中權利和義務的界定也不是特別明確。風險投資在法律上定位不清,依據不足,投資就得不到法律保護。”(記者劉喜梅)

新華網 200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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