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建言《公司法》修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公司法專家李曙光日前建議,我國公司治理準則中提出的許多制度在現行《公司法》中均為空白,在修改時有必要吸納這些制度。

    

    他認為,尤其是以下制度的引入更是必不可少: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包括經營者與股東的關係,內部控制關係,股東大會的召開規則,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累積投票制度等;對公司非理性行為的規範,如母子公司間的擔保,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擔保;董事的誠信義務;公司內部的監控制度等。《公司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形成一個既保護中小股東,又能維護公司運作效率的平衡機制。

    

    他認為,修改時要明確《公司法》的公司本位,即:公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單元;公司法主要界定股東、董事與公司的基本權利和責任,其核心涉及合同關係和侵權關係,以調整市場上民事主體私人之間的關係和行為;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強調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他説,十六大報告提出對國有企業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體制,這也決定了分別由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業在公司治理模式選擇上會有所不同。中央管理企業的公司治理關鍵是確保國家股份利益,加強對大型國有企業生産和資産的監督,國家本位的模式選擇仍會是主要特點;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在治理結構上的發展方向,則在於各類企業包括外資在內的多種投資和股權的引入,公司治理的模式選擇是建立面向市場的、公司本位的公司治理模式。

    

    又訊著名公司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日前表示,《公司法》的修改不能忽視全球競爭的大背景,要降低投資門檻,吸引外資流入。

    

    他説,資本在全球範圍的流動具有高度選擇性,總是流向綜合投資環境好的地區。在修改《公司法》時,要降低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設立的門檻越高,越不利於吸引外資流入。

    

    他認為,《公司法》修改過程中,要重視資訊披露、良好的公司治理對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作用。要使現行的各種規則更具可操作性。

    (中證網)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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