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25項審批項目 部分中間業務品種受關注

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停止執行25項行政審批項目。今後,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社保基金,代收水電費和委託貸款等業務,都將不必進行行政審批。 在25個項目中,部分停止審批的中間業務品種比較受關注。它們是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八條中規定的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其中包括:各類匯兌業務;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代理髮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髮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委託貸款業務;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資訊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産評估業務、金融資訊諮詢;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保管箱業務。此外,金融機構總行全面的金融統計資料公佈備案;商業銀行辦理政府採購資金劃轉業務資格認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臺工作人員審批;銀行通過網際網路增加開辦與證券業、保險業直接相關的新業務品種等均在停止審批之列。 央行通知的依據是國務院于2002年11月1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

個體工商戶金飾品以舊換新及維修業務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3〕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産品管理的通知》(國辦法〔1994〕73號)

2

單位“三廢”金回收業務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3〕95號)

3

金飾品生産、經營單位跨省攜帶批量黃金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産品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73號)

4

白銀收購及供應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3〕95號)

5

白銀製品加工、批發、零售業務許可證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3〕95號)

6

拍賣行拍賣黃金製品核準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29號)

7

單位舉辦黃金製品展覽會核準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29號)

8

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核準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29號)

9

專用運鈔車進口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運鈔車進口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124號)

10

金融機構總行全面的金融統計資料公佈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5〕323號)

11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公佈所轄金融統計資料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5〕323號)

12

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省級分行(分公司)制定金融統計報表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5〕323號)

13

由國有商業銀行代理兌付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銀行匯票業務準入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支付結算業務代理辦法>和<銀行匯票業務準入、退出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2000〕176號)

14

商業銀行辦理代發工資業務資格認證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財政國庫商業銀行協調共同做好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的通知》(財行〔2000〕161號)

15

商業銀行辦理政府採購資金劃轉業務資格認證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1〕21號)

16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雇用中國公民擔任工作人員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149號)

17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更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臺工作人員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149號)

18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會計部門總經理、信貸部門總經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含支行)第一負責人任職資格備案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

19

金融機構部分中間業務備案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5號)

20

銀行開辦適用審批制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備案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

21

銀行借助互聯網辦理貸記支付以外的支付結算業務審批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

22

中資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機構)分支機構年度發展規劃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規範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準入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173號)

23

金融機構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認同卡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

24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聯名卡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

25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的銀行卡業務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

新華社 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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