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對城市商業銀行引資比例做出規定  

    根據資本性質和來源的不同,城市商業銀行引資比例有所區別:引進的外資所持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的15%,引進的國內機構投資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15%,引進的個人投資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5%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賴小民在天津召開的"全國城市商業銀行發展論壇"上宣佈,央行對城市商業銀行引進外資和民間資本的比例做出了規定。

    根據資本性質和來源的不同,城市商業銀行引資比例有所區別:引進的外資所持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的15%,引進的國內機構投資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15%,引進的個人投資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過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5%。

    賴小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去年下半年以來,全國已經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商業銀行進行了增資擴股,人民銀行正在鼓勵各家城市商業銀行進一步通過增資擴股來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賴小民表示,在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的過程中,人民銀行鼓勵吸引符合入股條件的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入股,鼓勵引進國際金融機構或外國商業銀行參股。人行已經對城市商業銀行引進外資和民間資本的比例做出了規定。此外,對我國尚未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222個地市,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要求和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進程,適時鼓勵由當地企業或個人投資入股成立城市商業銀行,只要資本金達到1億元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人民銀行原則上同意組建新的城市商業銀行。

    賴小民稱,城市商業銀行通過引進外資參股,既能引進國外的先進經驗,提高自身的管理水準,也將對城市商業銀行立足本地、走向全國、融入世界的國際化進程有著深刻的影響。(陳建軍)

    新華社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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