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銀行業杜絕不正當競爭

    針對近期一些銀行機構盲目追求擴張業務規模和增加市場份額,進行不規範、不正當的競爭,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等行為。中國人民銀行28日要求各銀行機構杜絕競爭中的違法違規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關於規範銀行業市場競爭行為的通知》中,要求各銀行機構嚴格執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儲戶、單位存款的經辦人和關係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費用或饋贈物品;要堅決撤銷各種對存款進行單項考核和獎勵的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分解下達到職工個人,並以此作為對個人獎勵的依據;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超出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範圍發放貸款。

    此外,各銀行機構要合理收費。在向各類會計核算中心、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不得向其無償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電腦軟硬體系統和承擔相關費用,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客戶辦公場所內設立固定服務網點;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應嚴格執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在同非銀行機構發行聯名卡或者為合作發卡提供結算服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聯名機構或合作機構無償提供卡片和機具等相關投資(為特約單位安裝POS機除外);安裝的POS機及讀卡器,不得具有排他性。各銀行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業務,不得任意降低授信標準爭攬客戶、開展授信行銷或提供授信承諾,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的授信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限制比例。各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不得超出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辦理金融業務。(齊中熙)

    新華社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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