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關於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配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現就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資商業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5號)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二、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申請書。申請書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不需出具授權書;由其他人員簽署的,需出具授權書。授權書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在國家或地區”是指授權人任職所在國家或地區。授權人在中國境內的,由授權人任職所在城市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授權簽字人目前在中國境內任職,其現職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且被授權範圍與中國人民銀行核準時相同的,可以只提供其任現職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授權書複印件,該複印件需經其本人簽字。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電腦系統的配置等內容。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外國銀行在華境內的分行只能由一個分行、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

    四、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五、獲准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不須變更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對外公告。

    六、商業銀行的申請經我行批准後,持我行批文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人資格。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銀行在祖國大陸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祖國大陸設立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比照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本通知。

    請各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有關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新華社 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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