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2002年第26號公告,宣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將在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2〕第26號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我國將在加入後1年內,在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中新社 20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