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購公房上市出售 收入全歸個人所有

    ——3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成交單價在4000元以上與原産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的規定

    本週市政府將印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從下月起,對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將取消原成交單價在4000元以上與原産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的規定。

    新《辦法》規定,城鎮居民上市出售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規定繳納稅費,並扣除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計算的價款後,收入全部歸産權人個人所有。同時,也可向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門申請按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補交房價款後,按照房改成本價的有關政策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

    同時根據《辦法》,居民購買並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免征營業稅。居民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營業稅按售價減去住房補貼面積標準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已支付的超標處理款、向財政或原産權單位繳納的款項和稅費後的差額計徵。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由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辦法》還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改革現行供暖費、物業管理費由單位支付的方式,實行貨幣分配。

    據悉,該《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袁祖君)

    《北京青年報》 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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