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經濟適用房補充規定出臺

    北京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有新規定。這個名為《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要求,購買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要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按照《補充規定》要求,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也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其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70平方米,購房最高總價按28萬元人民幣核定。

    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在北京市房地産交易中心(崇文區東花市北裏1號樓)設立窗口,辦理購房資格審核手續。

    新規定已于12月10日起施行。該規定只適用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首次購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購房的,政府將另行規定。(全文查詢: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網站:http//www.bjgov.gov.cn)(崔紅)

    北京晨報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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