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對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資訊披露作出規定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9日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核要求發佈《股票發行審核標準第十四號備忘錄》。備忘錄中,證監會進一步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申報會計師應履行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備忘錄指出,“重大關聯交易”是指發行人與其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或高於最近經審計凈資産值的百分之五的關聯交易。

    據悉,十四號備忘錄就獨立董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發行人在報告期記憶體在重大關聯交易的,發行人獨立董事應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式發表意見;發行人獨立董事應對報告期內發行人資産減值準備計提政策是否穩健、是否已足額計提各項資産減值準備發表意見;發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項的,發行人獨立董事及主承銷商應分別對其是否影響發行上市條件和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發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經常性損益佔利潤總額的比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發行人獨立董事及主承銷商應分別對發行人獲取經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

    同時,備忘錄明確提出申報會計師應做到幾個“重點關注”,包括:重點關注關聯交易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關注發行人各項資産減值準備計提政策的穩健性和公允性、關注重大或有事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關注申報會計師應重點關注非經常性損益計算是否準確等。

    業內人士指出,中國證監會近日連續發佈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加強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新股的審核,提高了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品質和效率。

    《中國證券報》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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