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管理辦法 規範股權變動資訊披露行為  

     隨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出臺,中國證監會還同時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草案)》,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動的資訊披露行為進行了規範。

    《草案》指出,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禁止任何人利用股東權益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人利用股東權益變動從事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活動。

    《草案》規定,在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時,應按規定編制上市公司股東權益變動報告。資訊披露人應按年編制股東權益變動報告,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就其上一年12月31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東權益的情況與其最近公告的股東權益變動報告相比是否發生變化,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就報告的編制,《草案》規定,應載明資訊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股東權益變動的發生方式等基本事項。如果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20%或者實際控制或有意控制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人,還應當在股東權益變動報告中就其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股份持有人、權益控制人之間的關聯關係、所需資金來源等事項作出充分説明。

    《草案》還就不同情況下股東權益變動報告編制的時間、報送方式、公告形式等作出詳細規定。此外,《草案》還對資訊披露義務人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抄報、通知及公告義務,或所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李巧寧)

    《證券時報》20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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