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5日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出臺新規則。按照新規定,不僅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將得到更加的重視,而且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監管將更趨嚴格。
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是指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外的審計意見類型,其中包括帶解釋性説明的無保留審計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據介紹,這份新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主要針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重點規範了與之相關的上市公司和註冊會計師行為及資訊披露行為。
如果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等資訊披露規範,經註冊會計師指出後,公司應當進行更正;如果公司拒絕調整,並因此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則其定期報告披露後,證券交易所將立即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實施停牌處理,證監會在股票停牌期間將依法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同時,如果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影響公司利潤,並且註冊會計師指出了該影響數的,公司應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扣除該影響數;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上市公司,由於難以確定其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故上市公司當年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這份《規則》一方面體現了監管機構尊重註冊會計師專業意見的精神,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強調了註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執業的責任和義務,即如果註冊會計師迫於壓力或其他原因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將面臨更大的執業風險。
據了解,自1997年以來,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比例一直保持在15%至20%之間。近期調查結果顯示,去年共有175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其中有56家公司的財務報告涉嫌較為明顯地違反了現行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證監會將在近期視違規金額大小、公司糾正錯誤的態度等分別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新華社 2001年12月25日
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的通知
證監發[2001]157號
各上市公司、相關會計師事務所:
近年來,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指帶解釋性説明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下同)的情況逐漸增多。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規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
-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規範同上市公司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涉及事項有關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除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外的其他類型審計意見,包括帶解釋性説明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含帶解釋性説明的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
第三條 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品質控制機制,以保證註冊會計師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四條 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恪守專業標準,保持必要的執業謹慎,結合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以解釋性説明代替保留意見,或者以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凡註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當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其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説明出具該意見的原因及依據,並對該意見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做出估計,無法估計的應當説明原因。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性的規定。凡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因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將導致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指出並要求公司就相關事項做出必要的調整。
第七條 如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後註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後,立即對其股票實行停牌處理,並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糾正。
第八條 由於本規定第七條的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停牌期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處理。股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繼續履行法定的資訊披露義務。
第九條 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其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應的定期報告中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做出詳細説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註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基本意見;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等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該事項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五)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可能性;
(六)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如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利潤産生影響,註冊會計師估計了該事項對利潤影響數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扣除上述審計意見的影響數,待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及其對利潤的影響消除後再行分配;如果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當年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