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關於執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16號》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4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6號”等規則,上市公司應當認真執行,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現將有關具體執行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編制定期報告時,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1公司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説明和審議此專項説明的董事會決議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2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獨立意見;

    3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説明的意見和相關的決議;

    4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説明;

    5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説明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理由和原因;2、該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具體金額,影響金額導致公司盈虧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當明確説明。

    二、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而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自定期報告披露之日起,本所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上市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糾正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對外重新披露定期報告,重新披露的定期報告為法定披露的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的,本所報告中國證監會處理。

    三、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編報規則第14號的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控股子公司進行審計。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因審計範圍受到限制,而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參照第二條執行。

    五、A股上市公司決定再籌資時,應當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以下簡稱“補充審計”。

    上市公司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參照聘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程式進行。

    六、上市公司凡進行補充審計或審閱的,應當相應進行法定審計或審閱。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經審計或審閱的財務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並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下列內容:

    1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有關補充財務報告及其補充審計意見;

    2以法定財務報告為基準編制的差異調節表;

    3公司董事會對於差異及其原因進行説明的專項報告及其審議通過該報告的決議;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審計的財務報告所涉及的會計期間與定期報告一致的,上市公司可以將補充審計的財務報告隨定期報告一併披露上述內容。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2年2月6日

    上海證券報網路版 2002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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