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

    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標誌著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

    這次決定取消的789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國務院56個部門和單位。其中,涉及經濟管理事務的560項,涉及社會管理事務的167項,涉及行政管理事務及其他方面事務的62項;依據行政法規設定的81項,依據國務院文件設定的88項,依據部門規章設定的279項,依據部門文件設定的303項,依據部門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38項。

    國務院決定要求,各部門、各地區要研究並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的後續監管和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2001年10月國務院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以來,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國務院所有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本部門和單位的審批項目進行了認真徹底的清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部門逐項認真研究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深入論證。其間,組織相關專門人員,集中力量對國家經貿委的審批項目進行深入剖析和審核,探索並形成了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的基本規範和做法,為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礎。

    在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審核和處理工作中,國務院各部門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原則,注意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係:一是處理好著眼長遠發展與立足現實國情的關係,把改革的總體要求與階段性目標結合起來;二是把嚴格執行改革的政策規定與兼顧部門各自職能和特點結合起來;三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把政府不該管的事項減下來;四是處理好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保證正常運作的關係,把落實改革措施與促進各部門正確履行職責結合起來。堅持從實際出發,對應當取消也可以取消的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應當取消但目前條件尚不具備的審批項目,提出過渡性的措施和辦法;對應該保留的審批項目,予以保留。為防止審批項目取消後有關方面出現管理脫節,國務院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所涉及的56個部門和單位,正在認真研究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監管措施,積極將取消審批項目與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結合起來,把應該管的事項管住、管好。

    新華時評: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最近決定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國務院2001年10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和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日漸突出。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使行政機關陷入了繁冗的具體事務中,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有的行政審批行為失范,甚至出現濫用職權、滋生消極腐敗的現象。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2001年10月以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依據改革的原則和標準,對國務院65個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審批項目組織了清理,並實施了嚴格、規範的審核和論證。目前取得了先行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實踐證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各部門統一認識,狠抓落實,這項利國利民的工作就一定能夠做好。

    這次取消的789項行政審批項目,有的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有的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解決或用其他手段替代,有的不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有的審批對象和條件已發生變化或實際上已停止實施,還有的存在重復、交叉審批的現象。取消這些審批項目,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定位;有利於約束和規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更好地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有利於更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行政干預,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減少政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機率,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樹立政府執政為民的良好形象。

    各地區、各部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嚴禁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審批或搞變相審批,同時要防止已取消的審批項目在部門之間的轉移。對取消的審批項目涉及的設定依據,要認真清理,並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相應調整。國務院有關部門除了做好本機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工作外,還要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銜接工作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注意與國務院部門的工作相協調,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銜接配套的措施和辦法,對有關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保證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取消行政審批並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監管責任。取消審批後,要通過改進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辦法,把應該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以審批項目已經取消為由,放棄職責範圍內的監管責任。對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公佈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進行認真研究,制訂預案,提出加強後續監管的措施,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將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與建立規範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結合起來,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運作,逐步探索出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

    先行取消這批行政審批項目,只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下一步的任務依然繁重。我們要進一步搞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和處理工作,對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不符合我國入世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行政審批,要堅決予以取消;對能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要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能夠由仲介組織完成的事項,要逐步轉為仲介服務。要調整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和工作關係,把政府的職能調整到主要實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制、規範高效的審批運作機制、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力求在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上有所突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審批機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審批等行為的責任追究,切實解決行政審批有權無責的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進一步提高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從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努力抓好落實,與時俱進,銳意創新,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引向深入。

     新華社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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