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這是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所要求的。
據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副司長王守智介紹,土地是國家和社會最大的財富和資源,對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審批如果不嚴格規範,容易滋生腐敗。一些腐敗分子利用職權搞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鉅額地價差額,造成了土地資産的嚴重流失,破壞了黨風廉政建設。國家正大力推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001年全國有90%的省市開展了這項工作。但是,各地國有土地招標拍賣缺乏統一的制度規範,對招標拍賣的範圍、組織實施程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以協議出讓方式取代或規避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規定》對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規定》還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要求,“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王守智副司長説,這有利於抑制權力進入市場,減少人為因素對資源配置的干預和不合理控制,從源頭上抑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實施程式,包括擬訂計劃、編制出讓文件、發佈公告的方式和內容、招標標底和拍賣底價的確定、投標開標程式、拍賣會和掛牌的程式等等。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規定》要求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前20日發佈公告,公佈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佈。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共28條,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 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