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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閒置土地的處理辦法》出臺

    在今天召開的第37次北京市政府常務會上通過了《北京市閒置土地的處理辦法》,規定對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連續滿1年或者超過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不含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佔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

    閒置土地不滿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責令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建設,並向社會公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可以增收土地閒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

    閒置土地被收回時,原土地使用者已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遷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對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後或者依法簽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後,進行地上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徵地補償安置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開發土地的實際投入,由政府委託審計後給予適當的補償。

    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使用者。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對閒置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市長劉淇講話強調,馬上要清理刷掉一批開發公司,要重新審批一下前幾年的規劃,不符合新規劃的都要停下,該作廢的作廢。

    人民日報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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