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新名錄(附公告全文)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佈2002年第2號公告,對進境動植物的檢疫審批進行調整,確立了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新名錄。

    據悉,嚴把國門,進一步規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是發佈此次《公告》及調整名錄的指導思想。新的名錄具體分為動物檢疫審批、植物檢疫審批、特許審批和過境審批4部分。動物檢疫審批包括活動物、食用性動物産品和非食用性動物産品;植物檢疫審批包括果蔬類、煙草類、糧穀類、豆類、薯類、飼料類以及其他類;特許審批包括動植物病原體、害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過境動物檢疫審批包括過境所有動物。

    《公告》規定,凡名錄中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口單位均須按照有關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規定,到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西藏自治區與鄰近國家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並在西藏自治區內銷售使用的進境動植物産品,除偶蹄動物産品外,由西藏檢驗檢疫局審批。

    對名錄中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須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正本接受報檢。

    同時,引進植物種子和苗木的進境審批辦法,按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告》還規定,2001年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已經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廢止。

    

    附:2002年第2號 (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章的相關規定,現將須辦理檢疫審批的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予以公佈(見附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名錄中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口單位均須按照有關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規定,到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二、西藏自治區與鄰近國家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並在西藏自治區內銷售使用的進境動植物産品,除偶蹄動物産品外,由西藏檢驗檢疫局審批。

    三、對名錄中規定須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須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正本接受報檢。

    四、2001年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已經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廢止。

    五、引進植物種子和苗木的進境審批辦法,按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名錄

    二○○二年一月八日

    附件: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名錄

    一、動物檢疫審批

    (一)活動物:動物(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蝦、蟹、貝、蠶、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

    (二)食用性動物産品:肉類及其産品(含臟器)、動物水産品、蛋類及其製品、奶及其製品;

    (三)非食用性動物産品:皮張類、毛類、骨蹄角及其産品、明膠、蠶繭、動物源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飼料用乳清粉、魚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動物成份的有機肥料。

    二、植物檢疫審批:

    (一)果蔬類:新鮮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實;

    (二)煙草類:煙葉及煙草薄片;

    (三)糧穀類:小麥、玉米、稻穀、大麥、黑麥、燕麥、高粱等及其加工産品,如大米、麥芽、麵粉等;

    (四)豆類: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

    (五)薯類:馬鈴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産品;

    (六)飼料類:麥麩、豆餅、豆粕等;

    (七)其他類:植物栽培介質。

    三、特許審批:

    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

    植物檢疫特許審批名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執行。

    四、過境動物檢疫審批: 過境動物

    質檢總局網站 2002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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