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完保險就身亡 廣州審理國內最大個人壽險案

    據《資訊時報》報道,投保人先期繳納了保費,但在通過體檢後的第二天淩晨意外身亡,而此時保險公司還未開出保單。公司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金100萬元,但拒絕賠付附加合同保金200萬元。投保人家人為此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保險公司一併賠償200萬元保險金。

    昨天上午,這起全國時間最短、標的最大的個人壽險理賠官司在天河區法院公開審理

    2001年10月18日淩晨1時左右,謝女士與女友正在咖啡廳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愛生仇,拿著匕首來找舊情人理論。對方亮出匕首時,謝女士出於保護女友的願望,伸手去擋,不料被匕首刺個正著,意外身亡。

    噩耗傳來,謝女士的家人沉浸在了悲痛之中。幾天后,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黃女士撥打了謝女士的手機聯繫投保事宜,謝女士的弟弟接聽了電話,這才知道,謝女士已購買了一份保險,並已交了款,但保險公司還沒有簽發保單。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謝女士還到信誠人壽保險公司處完成了體檢,此時距她遇害不到10個小時。

    家人上庭討200萬險金

    經過詳細詢問,謝女士的家人了解了整個保險過程:2001年10月5日,謝女士聽取了黃女士的介紹,與黃女士簽署了《人壽(投資連接)保險投保書》,並於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險費11944元(包括“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首期保費2200元),保險受益人是她的母親。

    謝女士身亡1個月後,她的母親(受益人)向黃女士告知了保險事故並提出索賠申請。兩個月後,人壽保險公司及相關再保險公司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但拒絕賠付“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

    多次磋商未果後,自感委屈的受益人憤而訴至天河區法院,請求判決信誠人壽支付“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以及延遲理賠上述金額所致的利息,本息合計204.864萬元;並請求判決信誠人壽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焦點

    保單未簽合同成立嗎?

    在昨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投保人謝某與信誠人壽的保險合同(包括主險合同和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係是否已經確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原告代理人認為,雙方的書面文件和已經進行的繳納首期保險費、收取保險費等客觀行為,表明雙方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已達成合意,保險合同關係已經確立。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在保單簽發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單是保險公司的義務而非保險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繳納和接受保費表明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認可和承諾。“退一步講,如果投保人與信誠人壽的合同關係沒有確立,信誠人壽就不會作出賠付100萬保金的理賠意見。主合同關於未簽發保險單的情形下保險責任承擔的規定也適用於附加合同。”

    保險公司一方則辯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範圍不同,相應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也不同,保險公司之所以賠付100萬元是因為主合同條款中有規定的“特殊情形”,並不意味著合同成立,這是保險理賠的一種國際慣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稱:“如果不是我們找理由去賠,連100萬都不賠給你”。況且,謝某在出事前尚未向保險公司提交“高保額投保財務狀況告知書”,也就是還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還沒有同意投保,保險合同不成立。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對附加險承保。

    □相關連結

    何謂“特殊情形”

    國內現時慣用的投保程式大體分四步走,即投保人先填投保書,接著繳費,再由保險公司核保(保險公司視保額高低等情況,可能要求投保人進行體檢並提供財務證明等),最後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不予承保的退費,如予承保,保險公司開出保單。

    國際慣例中“特殊情形”為:“投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將負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保險事故,意外傷害事故指遭受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吳秀雲、吳藝、黃卓豐)

    資訊時報 20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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