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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弱者的保護傘

張焱 韓琳

    為保障社會貧弱者能夠不受經濟困難所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幫助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1994年初,中國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01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宣告成立,全國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全部建成。全國已組建法律援助機構2156個,其中,省級地方全部建立;地市級地方已建立83%;縣區級地方已建立65%。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已有專職人員7000多人,基本擔負起組織和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能。9月28,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宮曉冰在國務院新聞辦就中國建立法律援助的相關問題作了説明並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張福森説:“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保障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夠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合法權益,是政府的職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政府履行這個職責的要求。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第一,應當為法律援助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人、財、物力保障;第二,政府要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的品質。這個職責主要通過各級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來履行。”

    有記者問及證券市場部分想打官司的中小投資者,是不是也應該提供某種法律援助的問題,宮曉冰説,中國的法律援助的標準和世界各國所通行的法律援助的標準都是一樣的,主要是兩個:第一個,公民有充分的事實證明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需要法律幫助。第二個,因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中小投資者,也就是公民個人在投資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一些券商的非法侵害,這滿足了第一個條件。但是第二個條件,就是經濟困難,經濟困難這個條件的具體標準,是以各地政府規定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基本標準的,由於中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這個標準在各地也不一致。在北京,大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三百塊錢,剛才提到的中小投資者,如果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收入低於三百塊錢的標準是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但絕大多數中小投資者既然有錢去投資,他們的經濟收入可能就高於這個標準。

    張福森和宮曉冰還對社會團體和大專院校開展法律服務的活動給予了高度肯定,他們認為,社團和大專院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應該説是政府行政機關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的一種非常重要的補充。廣大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職責的主體隊伍。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主要是為這些社團的成員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非訴訟調解等法律幫助。一些法律大專院校法律院(係)的教師和高年級學生根據教學實踐的需要,面向社會開展一些免費法律服務,如為公民提供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以及訴訟和非訴訟代理等,這也是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一種補充。對社會團體和法律大專院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應該積極支援,另一方面,也要進行指導與監督,以保證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統一實施。

    在談及法律援助的立法保障工作時,張福森部長説,當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大多制定了關於法律援助方面的專門的法律。我國現在有關的法律,對法律援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律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都對法律援助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説確立了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一部關於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制定一部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比較全面、系統地規範法律援助的工作,使得我們更好地依法行政,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好的法制環境。此外,我國廣東、山東、四川等七個省市,已經制定了相關地方法規,對法律援助進行規範,有了這方面的經驗。我國制定一部法律援助方面的專門法律的條件基本上是具備了。現在司法部正在和有關的立法工作部門共同商量,爭取儘快制定一部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使之能夠儘早地列入到國家的立法計劃當中去。

    有記者問,律師不收費,怎麼能保證服務品質?宮曉冰説,法律援助的品質問題時建立法律援助的一個核心問題。對於絕大多數的社會職業律師來説,每年義務地履行一個、兩個最多不超過三個案件,這不是很大的工作量,不會影響他整體的經濟收入。另外,因為律師這個工作社會性非常強,律師的知名度和社會信譽非常重要,如果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時候不顧品質,這樣的話有可能影響他個人的聲譽,砸他的牌子,在辦理有償服務的時候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主觀來説,絕大多數律師不會因為承擔少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而降低品質。另外,對法律援助機構來説,主要職能就是監督、保障法律援助品質,所以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來保障法律援助品質。也就是説,律師出庭、辯護或者代理的時候,法律援助機構在不告訴他的情況下派員去旁聽,了解他辯護或者代理的情況。再就是法律援助機構要經常地向審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和當事人了解他們對法律援助律師辦案情況的反映,聽取他們的意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抽查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檢查卷宗所反映的程式是不是都到位了。從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情況看,目前,絕大多數社會職業律師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有品質保證的。我們司法行政機關有規定,如果律師辦理法律案件不顧品質的話,對他要進行相應的制裁,我們一直想找一個典型的案例來制裁一下,但是到現在還沒有找到。如果有這方面的線索的話,歡迎舉報。

    中國網 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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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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