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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大棒做買賣 執法“創收”行腐敗
——透視“執法産業”

吳亮 賀勁松

    筆者近日在陜西、安徽、河南等地調研時發現,部分地區的執法部門採取各種花樣搞“創收”,已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以“行政執法”為手段支撐起來的這種“執法産業”有快速崛起的趨勢。

    五花八門的“執法創收”

    今年上半年,安徽省亳州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召開“新世紀農資化肥品質與市場研討會”,邀請本地化肥生産廠家和外地廠家駐本地經銷商參加。代表們報到時才發現,每個廠家還要交5000元的“會費”,後經“討價還價”,小廠每家降為2000元,大廠仍為5000元。而為期一天的會議上,各種費用相加不過300元左右。

    亳州市渦北市場是化肥經銷點比較集中的地方,筆者説要採訪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的“服務”,幾個經銷商立即圍上來,他們反映最集中的就是每年的抽樣檢查成了“檢查一次剝一次皮”。筆者問:“按國家規定抽檢是不收費的,為什麼你們要交錢呢?”他們回答:“反正只要他們來抽查一次我們就要交錢,複合肥查一次要交340元,磷肥查一次要交200元,今年春節到現在查過3次了。”筆者了解到,每年每家商店都交了約1000元的“委託檢驗費”。亳州市技術檢測中心一位負責人在筆者的一再追問下,承認這種收費行為“不符合規定”。

    筆者還發現,亳州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竟然出售“合格證”。在亳州市渦北一些化肥經銷點筆者看到,一些銷售點擺放著由亳州市技術檢測中心頒發的産品“合格證”。一位經銷商告訴筆者,一個證要500元,他花1500元買了3個。“産品送檢了嗎?”“送檢了,但一些地方小廠的産品根本不合格也能買出來。”亳州市技術檢測中心主任陳平説,這種合格證是安徽省品質協會委託他們搞的,發了證之後,産品在半年之內免檢。一些經銷商則告訴筆者,花500元等於買了一個臨時“護身符”。

    陜西省漢中市交警的“創收”花樣也是不斷翻新,交警部門不僅變相給交警定罰款任務,還借車輛年檢之際搭車售貨,讓司機們敢怒不敢言。司機們向筆者反映,每年他們都要花100多元錢買滅火器,不買就拿不到機動車滅火器合格證,而有的滅火器竟是過了期的。

    漢中市車管所還辦有一家機動車駕駛員適應性檢測中心,專門對客車、貨車和計程車司機進行體檢。該中心提供的陜西省物價局和陜西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陜價費調發(1997)53號”文件中,“駕駛員適應性檢測收費標準核定為每人次85元,每兩年檢測一次”。然而在漢中市,卻變成了一年檢測一次。一些司機説,只要交了錢就能過關。

    筆者了解到,這種所謂的“執法産業”,主要集中在交警、品質監督、環保等一些執法部門。一些群眾説:“拿著大棒做買賣,這樣的部門誰敢惹!”幹部群眾強烈呼籲,一定要清理整頓執法部門的這種不正常現象。

    行政腐敗的溫床

    在所謂“執法産業”的背後,是嚴重扭曲了的執法行為。儘管從表面看,執法部門和地方財政得到了一些眼前利益,但最終嚴重損害了部門和地區的形象,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這種“執法産業”的崛起沒有贏家。一些幹部群眾呼籲,一定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為,防止執法成為一些部門和地方增加收入的“通道”。

    部門利益驅動可以説是“執法産業”快速崛起的一個主要原因。規費收繳和罰沒款多一些,返還的經費就會多一些,這樣福利才有保障。不少地方還將執法部門的“創收”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地方財政也從中受益。然而這種“受益”是以損害部門和地方的形象為代價的。筆者在漢中市採訪時,許多計程車司機一提到交警就“氣不打一處來”。

    更重要的是,這種“執法産業”的發展對地方經濟的發展産生了嚴重的“屏障效應”。一些地方重收費輕執法,保護了地方的落後生産力。像亳州市有幾十家化肥企業,或無證經營或借聯營之名行冒用之實,或無標準生産或標準較低,有的純粹就是“兩把鐵锨鬧革命”,關起門來摻和、勾兌。更有甚者買幾袋品質好的磷肥,摻入磷石膏和黃土,裝進袋內就冒充名優産品出售,嚴重坑農害農。然而,就是這幾十家化肥小企業,卻繼續存在而且已有24家領到了“臨時生産許可證”。原因就在於要辦下“許可證”,得花個萬八千元。

    實際上,亳州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的人也明白這些企業“基本都屬於該取締的企業,但沒有這些企業,他們的收入就會減少,地方財政就會受到損失”。然而,正是存在這麼多的小企業,才嚴重擾亂了亳州市本地的化肥市場。但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只管收錢,對化肥品質卻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到頭來最終會影響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些幹部群眾在接受採訪時認為,一些地方“執法産業”的快速發展,已成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成為行政腐敗的溫床。要切實防止這種“執法産業”的發展,一是要進一步規範執法部門的行為,壓縮其執法的“彈性空間”;二是要改變目前這種鼓勵執法部門多“創收”就能多“返利”的機制,切實實行收支兩條線,切除執法部門的“利益動力”。

    

     《中國工商報》20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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