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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大部分民警無證執法

    廣東省人大、省政府自1997年頒布《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來,已經有3年時間。其中規定:全省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行為,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然而,目前廣東省的大部分公安民警都沒有配備《行政執法證》。這是記者昨日在全省警務廉政監督員座談會上了解到的。

    在座談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煥新指出,目前在全省公安機關開展的警務公開工作是促進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警務公開規定公安機關要公開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公開執法職責、公開執法程式、公開相對人的權利。這對於執法人員來説,既是明確職權,又是明確責任。應該將這種制度長期保持下去。省公安廳朱明健副廳長表示贊同。他同時指出,他在一些基層單位檢查時,發現法律知識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基層民警的執法水準,一些民警不懂《刑事訴訟法》,甚至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有 “告知權”這回事,因而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省政府法制辦的張鋒指出,早在1997年,廣東省人大、省政府就頒布了《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並於當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從當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省府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從1998年1月1日開始,全省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屆時,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行為,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然而,兩項規定頒布3年多來,全省的大部分公安民警都沒有辦理領取《行政執法證》。這使得《行政執法證》的實施受到了較大的阻力。他建議廣東省公安廳將申領《行政執法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進一步提高廣大公安民警的執法水準。

    張鋒還向記者透露,行政執法人員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培訓考試,經考核合格,方能申領《行政執法證》。目前全省只有8萬多人申領了《行政執法證》,這個數字遠遠低於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的數目。而公安機關的交警、巡警和治安警三個警種則是規定必須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今年7月,省政府將對全省持證執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省人大代表建議:對被清理民警實行公開聆訊

    在昨日舉行的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廉政監督員座談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煥新向省公安廳建議:建立對違紀違法公安人員實行公開聆訊制度,保障被清理民警的申訴權利。

    廣東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白先河向警務廉政監督員們通報了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三項教育的情況。白先河説,全省目前已經確定990多名民警離崗分離培訓,預計在2月中旬,第一批開展“三項教育”的單位將確立和公佈2000多名被離崗分離培訓的民警名單。白先河説,從3月1日開始,對這些民警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培訓,培訓後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將被清理。清理的民警大約佔第一批單位民警總數的1%。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煥新在座談會上説,“三項教育”、警務公開應該和全面推進公安行政執法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在“三項教育”中,對素質差、違法違規的民警進行清理的同時,也應該保障被清理民警的申訴和陳述權利。

    李煥新建議對這些民警實行公開聆訊,對其有關行為進行詳細調查,之後再作出結論。不能夠因為政策形勢的要求就急功近利處理某些民警,這樣不利於保護民警的合法權利,對其他民警也會造成一定影響。

    李煥新説,公開聆訊的制度,既體現了公安機關的依法執法,又避免一些領導人借清理之機公報私仇的嫌疑。

    ■新聞連結

    《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證》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執法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或者行政委託組織以及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的身份證明。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被管理人有權拒絕。

    申領方法

    ●行政執法人員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行政復議條例》等法律、法規培訓考試,經考核合格,方能申領《行政執法證》。

    管理辦法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建議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經審核或未能通過審核的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對被暫扣或被登出行政執法證件者,其所在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南方都市報》 20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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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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