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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出現五大變化

    以營利為目的的公開演唱會,用先跟詞曲作者打招呼嗎?不是主觀惡意的網上複製,算不算侵犯著作權?雜技、建築等特殊領域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些令人們關注的問題,以前很難找到明確答案。但是,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許多著作權人完全可以長舒一口氣。

    昨天,本報為此也採訪了參加過《著作權法》論證會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平。張平首先表示,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中,雖然形式上只從56條增加到60條,但其實大部分條款都增加了內容,還有個別條款做了刪除。

    “以前,一個工程隊不經設計師的同意,拿著圖紙到處蓋房的行為非常普遍。還有人們非常關心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網上隨意引用別人的文章,侵權怎樣判定,這次都明確地寫進了《著作權法》中。”張平這樣告訴記者。

    談到修改具體內容,張平總結出五大方面:一是擴大作品的範圍。這次修改新增了對建築作品和雜技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二是在財産權、出租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內容上進一步明確。張平做了個簡單的比方,網路服務商是否侵權以有沒有主觀惡意為區分標準,如果只是提供一個平臺,對他人貼在網上的侵權作品,網路服務商只需刪除就不算違法,否則就是侵權;三是權利限制上的修改。例如表演他人作品,明確指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的公開表演為侵權;四是明確集體管理制度。比如,商家使用名曲做背景音樂,不可能一一找到著作權人,可以找到中國音樂家協會這樣的集體管理機構;五是在法律責任上,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先提出“訴前保護措施”,儘早讓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張教授最後強調,《著作權法》實際上已多次提交了修改案,這次能在人大常委會上順利通過,也説明我國為加入世貿,協調中國現有法律與世貿規則接軌的迫切性。“如果加上7月1日頒布的新的《專利法》,10月27日與《著作權法》同步通過的《商標法》等幾大法律制度,無疑意味著我國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已經與世貿規則中‘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相接軌”。

    

    《北京青年報》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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