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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雜技藝術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內容

    昨天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雜技藝術作品納入了該法保護的內容。

    兩個月前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曾對著作權法草案進行了初審。有立法人員提出,中國雜技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聲譽,雜技造型具有創造性,應明確規定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增加雜技藝術作品。同時,按照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在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中增加了建築作品。

    這樣,列入該法保護的作品共有九項具體內容,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插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模型作品;電腦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此次提請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除上述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外,在有關權利限制、表演者的獲酬權和權利保護期、廣播組織的權利、播放錄音製品的許可和付酬問題等方面也作出了多項修改。

    此間分析人士認為,經過修改完善的著作權法,將會更加有利於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中國新聞社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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