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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要“升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智慧財産權中心副研究員唐廣良近日在接受北京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醞釀中的對《著作權法》的修訂包括的內容很廣,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草案基本能滿足加入WTO後我國對著作權保護的要求。

       據介紹,我國的《著作權法》是1990年制定通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但網路的興起、文藝作品的不斷涌現、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都對它的適用性提出了挑戰,尤其是在爭取加入WTO的今天,為了順應時代的要求,該法的修訂工作已經展開。

     “網路傳播”將有法可依

       在此次提交的修訂草案中,對於著作權的財産權新增加了一項“網路傳播權”,對以數字技術形式傳播的作品的著作權予以保護。

       這是根據1996年的《網際網路條約》中的網路傳輸權制定的,不同的是由於我國對作品的財産權中已有“廣播權”,因而“網路傳播權”也就特指網際網路傳播了。當然,網路著作權糾紛中最敏感的賠償金額問題在修訂草案中也有新的説法。由於我國在損害賠償中一貫採用賠償實際損害,修訂草案中依然如此,但同時也規定了當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情況裁定,最高賠償額為50萬元。

       網路著作權肯定會涉及到技術措施問題。此次修訂草案中將非法規避和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定位為侵權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唐廣良認為,這一條款不具備可操作性,因為其中不涵蓋製造、提供破解工具者。

     “出租權”封殺音像製品出租

     在作品財産權中還有一項是新增內容即“出租權”。此次“出租權”主要針對的就是音像製品和電腦軟體。

     一位在日本留學的朋友曾經來信抱怨那裏的錄影機都不具備轉錄功能,只有安裝了一種特殊設備才能錄製電視節目,就是複製喜歡的電影錄影帶也不容易,還得買特殊的錄影帶或錄影機才行。現在看來,因為日本早賦予了作品“出租權”。

     由於我國在具有複製功能的機器設備方面沒有限制,因而此次草案中規定只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出租的行為一律視為侵權。如此看來,小音像店不合法的出租生意可能要被封殺了。

     電臺電視臺不經許可都能播

     電臺、電視臺是藝人、歌曲作者作品的載體,一旦發生著作權糾紛,到底誰佔誰的便宜,誰吃了虧,可能永遠也説不清。在修改草案中,有關這方面的內容也做了修改,將非盈利性廣播電視組織可以不 經許可無償播放音像製品的原有規定,改為廣播電視組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音像製品,但應予以付費。

     有趣的是,此次規定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也就是作品的作者 許可,而一直以來,對無償播放意見最大的正是這群人。

     當然,唐廣良認為,這只是一個修改草案,至於能否通過,最終 以何種形式確定都沒有定論。

     “著作權集體管理”新概念出現

     此外,草案中出現了一個較新鮮的概念:著作權集體管理,它是 指以組織機構出面代替單個著作權人行使權力的一種信託管理形式。

     據介紹,這種管理形式在日本和美國都已經比較成熟,每個領域內都有若干個類似的組織,他們與著作權人通過簽署授權協議構成一種委託關係,該組織再與媒體簽訂所有協議,每年付給該組織一定金額的費用,其中一部分根據協議付給著作權人作為作品播放的報酬。國外這種組織都是非盈利性的,他們通過這種運作形式獲得的收入將用於支付日常費用和推廣宣傳活動的支出,這樣的做法方便了使用者使用作品,又可以妥善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也有利於社會公眾的文化生活。此次草案中規定了允許這種組織機構的存在,要求是非盈利性,並賦予他們以自己名義就某作品著作權訴諸法律的權利。

    

    文匯報 2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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