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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將著作權法適用於因特網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作出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決定,首次明確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同樣適用於因特網。這一舉措旨在彌補法律漏洞和打擊倡狂的剽竊網路內容的行為。這項從即日起生效的決定已引起了中國資訊行業分析家的關注。

     官方媒體説,這項裁決將指導並加強保護因特網上發表的初始材料。它的出臺正趕上網路出版業日益興旺、有關智慧財産權的法律案件數目不斷上升的時期。

     以前,大陸的法官抱怨他們在審理類似案件時缺少合法的指導方針,從而導致一些有爭議的判決。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未經允許而出版他人在因特網上的作品觸犯了中國的著作權。為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網路出版商只需簡明地在文章末尾註明“版權所有”。大陸的法律保護初次以書面形式出版的網上內容以及只在因特網發佈的文章、圖片和節目。法院可以責令剽竊者賠償費用500元(468港元)至50萬元(468,000 港元)不等。

    法院還解釋説,因特網內容提供商和服務提供商一旦發現有可能被侵權的證據,就應立刻作出反應,否則法院同樣可以懲罰他們。

    但是,北京的一位評論屢見報端的資訊技術産業分析人士方昕東先生對這份裁決能否付諸實施表示懷疑。他估計一旦大型內容服務商找到了適應此規定的方法,小的內容服務商將成為眾矢之的。 方先生覺得,只要他能得到信任和贊同,他不介意眾多網站刊載他關於IT業的文章,如果太多的力量試圖干涉因特網,將給中國該行業帶來一團糟。緊隨新技術的産生而來的法律規定應當與發展的需求相適應。

     IT業法律專家白爾強認為,這些規定將有助於處理因特網著作權糾紛,但未必能阻止不負責任的網站運作者抄襲他人的內容,他認為罰金還不夠高,相比起懲罰來説更像是賠償。白先生説已有六十多家網站非法使用過他的文章。如果他對所有的侵權者提起訴訟,他得在法院進進出出折騰兩年,還得付一大筆辯護費用。

    而“網易”站點的主要運作人員之一陳蘇珊女士則表示支援最高法院的決定。她説在其他國家保護智慧財産權也同樣嚴格,“更明確的行業規則將對我們有利,我們知道該做什麼。既然它已經出臺,我們將盡力改進我們的系統來避免任何有可能的錯誤。”

    

    《南華早報》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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