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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界人士談中文域名的智慧財産權屬性與執法框架

    在法律界,人們對域名的性質存在著嚴重的分歧。

    一、域名權屬於哪一種智慧財産權

    經營者的域名是商業標識,因而經營者對域名,可以享有經營標識權。經營標識權是一種反不正當競爭權,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權利。假如有一家“網上黃金.公司”,經營業務是網上有將收看電子郵件,上網的人只要同意接收郵件廣告,就可根據郵件號碼,參加該公司的抽獎。假如“網上黃金”公司有名以後(行話是産生“顯著性”),他人又註冊“網上的黃金”公司,或者“網上黃金屋”公司,可以在消費者當中造成混淆,那麼就侵犯了“網上黃金”公司的商業標識權,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同理,他人如果在網下世界,例如有形産品的包裝上印上了“網上黃金.公司”,或者印上了“網上的黃金.公司”、“網上黃金屋.公司”,也侵犯了商業標識權,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域名與商品、服務同類原則

    由於對域名性質有不同認識,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某些人認為目前對域名糾紛無法可依,認為商標法沒有明文規定,其適用於域名。其實只要注意到一個技術細節,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有關答案已經在網際網路上,這就是“域名與商品、服務同類原則”。

    “域名與商品、服務同類原則”是商標申請時的分類、審查原則。假設有一個經營者張三,做皮鞋,建立了一個網站,域名為“森達”公司。經營者張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局不予核準,理由是,其域名與競爭者的“森達”牌皮鞋商標相同,且都用於皮鞋上。自從建立域名體系以來,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收到包含域名的商標註冊申請日益增加,其修改了《審查指南》,在網際網路上公佈。其中的意思是,經營者設立網站,僅宣傳自己商品、服務的,視同其在網下世界只舉辦的宣傳櫥窗、宣傳展覽,在商標分類上,其域名應當與所宣傳的商品、服務分為一類。如果經營者堅持認為,由於其建立了網站,就取得了相當於報紙的地位,其域名就應當與報紙分為一類,則應當駁回其商標申請。

    “域名與商品、服務同類原則”也是確定域名是否商標侵權時的分類、判斷原則。假設經營者張三,沒有申請商標,同時由於使用“森達”作域名,被森達牌皮鞋的商標權人告上法庭,其域名就侵犯了商標權。

    三、必須建立域名特別法

    用商標法的一般規定,可以解決一部分域名的侵犯商標權糾紛,但還有不足,如普通商標被非直接競爭者惡意搶注問題,域名囤積、倒賣問題等。

    實踐需要域名特別法,在實踐中也産生了這類法律或規定,創立了一種新的“搶注域名侵權行為”,如美國實施了“反佔據域名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我國其他法律一樣,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兜底條款,適用這些彈性條款,判決域名侵犯商標權、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權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制定域名的特別法的需要。

    四、我國有關域名的執法框架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理所當然有域名案件,包括域名侵犯他人權利案件,也包括他人侵犯域名權利案件。同時根據慣例,對於成文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在法律執行中作出規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介入域名與商標衝突,曾經引起一些人的不理解和指責。但不幸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有法定權力和義務: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害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商標權要求查處域名搶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從法律規定本身來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沒有依法行政。

    3、專門仲裁。CNNIC規定了專門的域名仲裁程式,當事人可以選擇。我國域名的專門仲裁程式,具有專家仲裁、時間短(規定為2周時間作出結論)等特點,在解決中文域名糾紛中,應當發揮更大作用。

     《法制日報》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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