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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樣管網路經濟

    新聞事實

    ■事實一:

    網路經濟挑戰“老”法律

    我們已經不斷聽到由電子商務引起的糾紛。一家公司網上銷售掃描器,從1500塊錢降到700塊錢,當用戶拿著錢和訂貨號提貨的時候,廠家不賣給他,説這個價錢根本接受不了。最後找到經營電子商務的公司,他們又説事先跟銷售單位協調好了的,公司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而已。這個案例比較典型地反映了我國在電子商務領域存在的一些不規範的經營行為。

    《光明日報》9月20日也報道了兩起網路糾紛案。其一:一8歲的男孩在購物網站以其父親的身份證號註冊,訂購了一台小型印表機。當貨物送到家裏後,小孩的家長拒絕接受。交易的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法律界對此案有爭論。有人認為,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媒介,但不是新的社會關係。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擬的世界,但卻是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所以,它不是新的法律關係,應該也能夠受現行法律調控。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所以,本案中家長有權拒絕購買。這些人提出,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中明確規定對方當事人的年齡,或在合同履行中不與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交易。對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來説,應該告知家中的兒童或心智不成熟的人,不能在網上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或只能簽訂特定的小額、簡單的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説,無效的過錯責任應當由網站獨立承擔。

    另一些人認為,這種依據傳統的法律規範作出的判斷有失偏頗。因為8歲男孩是以其父的身份證號碼進行購物的,而身份證中已經載明瞭購物人的年齡等資訊。網站沒有也不可能審查身份證的來源。也就是説,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對合同的無效不應當承擔責任。8歲男孩的父親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有關證件,致使孩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購物,其後果應當由自己來承擔。

    但是,不少人把電子商務的過程當做一件有趣的事情來做,根本沒想到也不可能踏踏實實地履行合同,容易出麻煩,如果沒有限制規則,電子商務就沒有信用、無法履行。那麼怎樣進行限制呢?而且,如果男孩偽造身份證,或盜用他人的名義進行商務活動時,應當如何確認其效力?

    其二: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國某高校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發來的為其提供1.8萬美元獎學金的電子郵件。但有人冒用其名義向該大學發去了一封電子郵件,謊稱薛某已經接受其他學校的邀請,回絕了該所大學。大學將這份獎學金轉給了別人,薛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機會。

    薛某經過調查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同學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而起訴的依據是,在向美國大學發出拒絕信的當天,有人證明張某曾經在發出電子郵件的試驗室裏,張某本人也承認在當天曾經到過試驗室,但拒絕承認電子郵件為其所發。原告的證人證明,當時只有張某一人在試驗室,並在拒絕信發出的4分鐘前,曾用同一台電腦往美國發送過電子郵件。試驗證明,關機後重新開啟該電腦需運作5分鐘後方可進入發電子郵件的狀態。有人證明在張某關機後與其一同回到宿舍,所以不可能有別人在4分鐘之內用同一電腦發出拒絕信。被告則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拒絕信的發出是被告所為。法院採納了原告的有關證據,認定被告侵權。

    在電腦日益普及的今天,單靠這些證據已經很難作出判決。那麼,法院今後遇到這樣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呢?在實踐中,有些國家推行所謂的簽名制度,就是通過手寫簽名來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但是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交易,手寫簽名往往非常困難。因此,承認數字簽名成為各國立法的選擇。

    ■事實二:

    網路律師日益走俏

    在因特網深入影響社會方方面面的同時,它也迅速地影響著以嚴謹為特徵的律師業。兩年以前,美國一位就讀于大學法學院的學生想利用自己學過的網頁設計知識尋找一份暑期工。他跑遍了紐約、克利夫蘭和華盛頓,卻找不到一家有網上業務的律師行。一年後,同樣在這些城市,卻有30多家公司面試了他,網路法專業的學生轉眼間成了搶手貨。

    網路經濟的崛起對這類律師的需求與日俱增,這些律師的任務是把另一個時代編制的法律應用或適用於迅速改變的社會。1997年,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學教授開始跟蹤調查在因特網上授課或開設研討會的教授情況,當時全世界只發現有25位,今天,此類教授已有188位,其中包括75所法學院的100位教授。波士頓的薩福克大學法學院已開始提供這方面的專業學位,畢業生可以得到法律學歷證明。哈佛、耶魯和加利福尼亞等法學院率先設立了因特網法律研究中心。全美的法學院幾乎都設有網路空間法、智慧財産權和資訊社會的未來、電子商務法等課程。

    今天,從事因特網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都要處理有關網路的業務,例如購物中心、醫院和證券公司等機構都需要有關網站或網上活動法律細節的建議,或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公司常常會與法律發生衝突。這些都意味著從事因特網法律業務的律師將生意興隆。

    在中國,律師事務所紛紛“觸網”,其勢頭不可遏制。許多律師事務所都在網上建了自己獨立的網站,律師個人也利用網路拓展業務。他們通過網路收集國內法律、法規加以整理、編譯,通過電子郵件將法律、法規資料發送到新老客戶手中,效率大大提高。有的律師通過電子郵件與大型跨國公司在華機構取得聯繫,以拓展自己業務。也有律師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有關外企在華個人稅收問題的解答等法律服務,受到國外客戶的普遍歡迎。據權威人士估計,將來,網路經濟對“網路律師”的需求將與日俱增。

    專家訪談

    ■網路立法是目前全球都在努力的問題

    為了滿足將來對網路法律的需求,有關部門已經採取行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中國律師》雜誌社協辦的“網路電子商務法律與律師實務”高級研討會日前在京舉行,宗旨是為中國網路及電子商務立法及司法出謀劃策。記者在研討會現場就下述問題進行了採訪。

    問:日常買賣中都有交錢取貨這個環節,電子商務勢必要通過銀行來支付,銀行是否感到了法律的困惑?

    陳靜嫻(工商銀行總行高級經理):網上交易發展很快,但立法相對滯後。現在網上交易有若干不確定因素,主要有三個問題:

    1.數字簽名是否是付款的惟一依據?現在執行的《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針對的是紙質支付憑證,要求有簽名或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網上支付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數字簽名如果被人冒用,銀行是否應該支付?

    2.一些網路協議是否合法,這不是傳統的書面協議。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如出現問題應怎麼裁決?

    3.數據傳輸是否安全,在網上經常可以看到駭客掃描的痕跡,讓人觸目驚心。如果網路被攻破,銀行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王衛(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資金科副科長):國外的匯民可以在網上炒匯。今年8月我們的上海交行開通了網上交易,但由於安全問題,現在還不可能誰願意登錄上網誰就可以入市去炒匯,必須先在銀行開了戶才能知道密碼。開戶後,還必須把客戶電腦的情況登記一下,只有通過這個終端過來的資訊才能認可。而且還不能通過網上支付,雖然可以在網上做,但必須通過賬戶去支付,這又局限了很多人。這主要是安全性不過關,安全性是銀行最關注的,還需要摸索,這是阻礙網上交易最關鍵的問題。

    問:與安全保密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網路糾紛也涉及一個舉證問題,目前法律上是否明確了網路糾紛如何舉證?

    孔嘉(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電子商務委員會主任):這是電子商務立法中一個很重大的問題。電子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式,電腦儲存記錄能否與其他傳統證據(如書面證據)一樣,被法院接受為合法的訴訟證據,這是電子合同日益普及後對現行法律提出的一個挑戰。電腦內儲存的數據可以人為地或非人為地被銷毀、改變而不留下任何痕跡,不難想像發生爭執的雙方都可以有意或無意地改變、消除電子數據。因為電腦儲存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於修正、更改或補充各種數據非常方便。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如將原數據稍加改變,就會使得電腦儲存記錄作為證據的精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大大打了折扣。

    問:顯然,電子商務的立法面臨著許多有別於傳統立法的問題,是否電子商務法律也具有明顯的特徵?

    李淳(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公司與商業專業委員會主任):電子商務是網際網路應用的重點內容,在影響網路和電子商務的諸多因素中,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一方面運營電子商務的企業由於得不到法律保障,開展電子商務時舉步維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用戶擔心發生糾紛處理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特徵主要集中和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國際屬性。這是網路法與電子商務法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源於網際網路的全球特徵和全球標準。很難想像每一個國家都搞一個自己的標準,那也就無法稱之為“網際網路”。西方一些國家為防止有的州制定各自的所謂適應“州情”的電子商務規則,採取了抑制甚至限制各州電子商務立法。

    2、國家安全。經濟全球化使得網路與電子商務有了較大的發展,正因如此,各國的經濟也更加開放。網路安全、國家經濟安全勢必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網路法和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幾乎所有的經濟發達國家或網路與電子商務發展比較快的國家都特別關注和重視網路、電子商務與國家安全問題,甚至有的國家還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障國家安全。

    3、政府管理。網路資源已經成為公眾資源,如果沒有政府的參與、協調和管理,這種公眾資源將無法形成,或者形成了卻很快枯竭。

    4、行業自律。幾乎所有的網路與電子商務企業都有自律性行業組織和規範,隨意瀏覽網站,常常會看到諸如“隱私權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律豁免申明”等專欄。應當説,這些自律性的規則就是最初始狀態的網路法和電子商務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目前全面立法尚無法做到時,行業自律就更為重要。

    問:目前是否有國家實現了全面立法?或者,是否有替代全面立法的臨時措施?

    陸首群(首都資訊發展有限公司總裁):電子商務發展時間尚短,還未完全成熟,加上它是屬於虛擬社會不同於現實社會,屬於新經濟範疇不同於傳統經濟,給立法帶來了很大困難,這也是全球(包括美國)至今沒有能實現全面立法的原因。

    在全面立法有困難時,我認為對某些急迫的關鍵環節如用於安全電子交易的電子記錄等可以立法,借助現有法律體系進行挂接,不是完全替代性立法。對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名立法的關鍵要對相應的電子證書進行規範,包括發放、管理、廢止、存檔等,以及誰有資格來管、其職權範圍如何等。 

    北京青年報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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