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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網際網路,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産、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資訊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網際網路的運作安全和資訊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網際網路的運作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電腦資訊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攻擊電腦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電腦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電腦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電腦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作。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網際網路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網際網路竊取、洩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網際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網際網路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偽劣産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網際網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網際網路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

    (四)利用網際網路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資訊;

    (五)在網際網路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連結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産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網際網路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網際網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網際網路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援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網際網路的運作安全和資訊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網際網路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網際網路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資訊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資訊,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網際網路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資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網際網路的運作安全與資訊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新華社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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