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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進軍網路保護中文域名和網上智慧財産權

王紀平

    隨著網際網路在我國的普及,中文這一世界使用人數最多的網上文字正越來越成為網際網路上的主要語言。為了和這一發展趨勢相適應,推動我國網路經濟的發展,最近國家有關部門將聯合製定中文域名的國家標準。這一標準和其相應的《實施辦法》的出臺,對我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在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域名的概念和國際域名的保護

    要了解中文域名首先要了解域名在網路生活中的作用。網路中的各項有用資訊和各種程式是貯存在網上的一個個的伺服器中的,我們一般將這些伺服器稱為網站。網路中各式各樣的網站浩如煙海,用戶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網站的資訊就必須知道每個網站在網上的地址。在網路世界中這個地址是IP地址,它是由一組數字組成的,比如:“169.145.8.87”。這樣的一組數字對於電腦來説識別起來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對於我們普通的網民來説要記憶這樣網站地址特別是多個地址是非常困難的。為了使IP地址便於記憶,人們就給每一個網站地址起了個俗名,這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域名。域名在命名和使用上有著一定的規則。域名是分級管理的,在一個英文域名中從右往左依次分為頂級域、二級域、三級域等等。舉例來説,比如我們熟悉的搜狐網站,它的域名就是“www.sohu.com.cn”在這裡頂級域是“cn”含義是中國,二級域是“com”含義是公司,三級域是“sohu”含義就是“搜狐”。這樣連起來人們一目了然就可以知道這個域名對應的網站是屬於中國的一家名叫搜狐的公司。

    最早的網站域名規則的建立是由一批網路技術專家制定的,他們制定的這個規則簡便易行,基本上沒有任何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和限制,只要申請者願意就可以任意申請各種域名。這種做法促進了網際網路的迅速普及,但是也帶來一個顯著的副作用,那就是忽略了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問題。隨著網路經濟的迅速發展,域名日益成為企業在網上的重要標誌,它逐漸的成為了一種新興的智慧財産權。於是各種帶有特殊含義的域名成為了“搶手貨”。很多投機商專門搶注各種有價值的域名再高價出售,而其中被搶注的最為厲害的就是各類知名企業的字號、商標等智慧財産權。“IBM”、“可口可樂”、“微軟”等許多世界知名企業都曾經吃過域名搶注之苦,許多企業不得不支付數目巨大的款項以購買同自己企業字號、商標相同的域名。由此引發的各類侵權、糾紛不勝枚舉。我國對網際網路的認識較晚,許多國內世界級的字號、商標也被國際投機商搶注一空,為此政府作了大量的工作,曾通過聯合國追回了“同仁堂”、“中央電視臺”等30幾個域名。英文域名由於註冊程式上的先天不足成為一個智慧財産權侵權溫床,要在這個領域再行建立一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體系已經相當的困難。這是我們實施中文域名管理一定要吸取的前車之鑒。

    二、中文域名的管理現狀

    隨著我國網路經濟的發展,建立中文域名體系已經勢在必行。開發中文域名的國家標準,建立中文域名的管理中心對於提高我國在世界網路發展中的地位,促進我國網路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今年年初,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心在國內率先實施了中文域名註冊的試運作。在最初的幾天,它們就接到了數萬個申請,但是其中也是魚龍混雜,出現了大量的搶注他人智慧財産權的情況。中國網際網路中心為了防止這一問題的惡化,沿用了在“cn”頂級英文域名下的管理方法:禁止了中文域名的買賣。但是從發展的觀點上看,這種方法有因噎廢食之嫌。網路發展需要有網站的重組和交易,域名作為網站的一個重要內容,禁止其交易是不利於網路經濟發展的。要解決中文域名領域的智慧財産權問題,就需要從源頭做起,建立一套合理的域名註冊規則。

    從原理上看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都是要通過對文字的解析建立起域名和IP地址的聯繫,技術上不存在特別突出的阻礙。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好中文域名和其他智慧財産權之間的協調問題,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一個合情合理的保護。為此國家技術監督局和資訊産業部等單位聯合製定了對中文域名領域管理的框架性文件,這個框架文件將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中文域名的國家標準,二是中文域名的《實施辦法》。中文域名的國家標準主要沿用了國際域名的分層式的管理結構,其中也根據我國國情進行了必要的調整,比如為了適應我國的書寫習慣,此次中文域名的書寫是從左到右的。中文域名的實施辦法除了解決註冊有關的技術問題之外,還實施提出解決中文域名領域智慧財産權衝突的方案,其中特別提出了和我們工商機關實施管理的企業名稱、字號、商標以及網站名稱等智慧財産權管理的協調問題。這兩個文件已經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馬上將進入試運作階段。我們北京市工商局根據自身的職能參加了對中文域名的試驗性註冊管理,從今年9月底開始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對中文域名的登記。

    三、中文域名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中文域名管理在實施中主要同企業名稱、字號、商標以及網站名稱等智慧財産權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衝突。這些智慧財産權的管理和保護屬於我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業務範圍,因此未來的中文域名管理同我們有著密切的關係,在這個領域我們大有可為。

    (一)管理、保護工作的難點

    中文域名作為一個網上的地址是不可能出現重疊使用的,因此中文域名之間的衝突和侵權問題相對較少,中文域名同企業名稱、字號、商標以及網站名稱等多種智慧財産權的協調則成為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目前看主要的難點有以下幾個。

    首先,缺少完整比對標準。中文域名作為一個新生的智慧財産權,應當適應已有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一個簡單的思路就是將已有的智慧財産權登記內容和中文域名的註冊實施對接,對每個申請註冊的中文域名進行查詢比對,一旦發現重復、衝突,自動駁回該中文域名的申請。但是目前多種智慧財産權之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排列、比對的標準,企業名稱、字號、商標和網站名稱之間本來就存在著不少問題。一個域名同時和幾種智慧財産權相互衝突的可能性也完全可能存在,那麼哪個智慧財産權應當首先被保護呢?再有這些智慧財産權又都是動態的,每天都在發生著變化,如果進行比對就必須要做到即時更新。目前幾種智慧財産權的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要解決這個難點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非常重要。

    其次,中文域名和各智慧財産權之間存在著結構上的不同。各種智慧財産權都有著自己的登記管理體系。企業名稱、字號由所在地的工商機關進行屬地管理;商標在國內的註冊管理是集中登記,分類是按照行業分類實施的;網站名稱則是全國範圍內的統一排重,不具體分類。正是由於管理、分類的不同,字號和商標之間的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中文域名的註冊管理是根據自身管理上的某些要求而設立的,必然和各類智慧財産權存在一定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求同存異,是解決該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的一個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再次,在中文域名的管理存在著一個管理成本問題。雖然中文域名作為新興的智慧財産權,應當在不衝擊現有智慧財産權體系的基礎上加以推廣,但是任何一種智慧財産權的保護都要有一定的成本,而且這種成本最終都要轉移到每個申請註冊的企業身上,保護成本過大,會起到負面作用。如果我們在中文域名的管理上強調萬無一失,那麼很可能將會使中文域名的發展,因為註冊手續複雜、成本高昂而裹足不前。

    (二)中文域名和字號、商標等的協調保護

    要解決上述難點,中文域名管理部門和我們工商機關通過協調提出了一個較大膽的管理思路,將有關中文域名管理同我們工商機關目前進行的企業名稱、字號以及商標的管理進行接軌。目前上述幾種智慧財産權同中文域名存在的衝突較大,如果能夠解決好它們同中文域名在管理上的協調,就可以將大多數潛在的糾紛提前化解。

    工商機關的企業名稱、字號和商標管理體系目前是比較完備的,都有完整的數據庫。我們提出的思路是,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這些數據庫和中文域名管理數據庫的對接,縮小每個中文域名潛在申請者範圍。也就是將企業等申請單位根據它們自身的行政區劃、行業分類以及它們所擁有的企業名稱、字號和商標逐層細化,最終分別和具體的中文域名相對應。和某個具體中文域名相對應的單位就是這個域名的潛在申請者。比如:一個名稱為“北京紅星電機廠”的企業要申請中文域名,那麼他就是“中國北京紅星”或者“中國公司紅星”等中文域名的潛在申請者,可以申請這些域名。如果這個企業想再申請“中國北京藍星”這樣一個中文域名,那麼由於它不具備“藍星”這樣的字號、商標,就不是這個域名的潛在申請者。在這種情況,登記部門將查詢“中國北京藍星”是不是有潛在申請者。如果沒有他可以申請,如果有他就不能申請了。對一個域名如果存在著兩個以上潛在申請者,比如:“北京紅星電機廠”和“北京紅星自行車廠”都要申請“中國北京紅星”這樣一個域名的情況,那麼先申請的先得。就是通過這樣一個思路,將每個中文域名可能的申請者從原先的成千上萬,一下縮減到一個非常小的範圍。這種方法對於那些想通過搶注他人中文域名並以此獲得暴利的投機者將是一個非常有效的防範。

    (三)中文域名和網站名稱的協調保護

    前不久我們工商機關還進行了對網站名稱的保護工作,這項工作和中文域名保護體系的建立有非常密切關係。無論我們點擊哪個網站,總會看見在這個網站的最顯著位置標有一個名稱,這個名稱就是我們説的網站名稱,比如:“人民網”、“新華網”、“搜狐”、“網易”等等。網路的發展使得網站的地位在網路中越來越重要,為了使用、管理網站的需要,每個網站要有一個名稱,這也就是我們所説的網站名稱。很多網路企業對於自己的網站名稱非常的重視,將其視為自己最重要的智慧財産權,經常投入鉅資進行宣傳,以致一般用戶知其網站名稱而不知其企業名稱。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工商機關制定了一個網站名稱的名規則,對這個領域進行了管理和規範。

    和字號、商標等相比,在中文域名管理中應著重加強保護網站名稱。前一階段,有關單位試行的中文域名註冊過程中就發現對知名的網站名稱的搶注遠比其他智慧財産權厲害。這是因為網站名稱和中文域名同樣是在網路中使用的,他們之間存在著很多的相似之處,人們經常在區分網站名稱和中文域名的三級域上發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者之間又不可能實現完全的統一。網站名稱是人們對網站的稱謂,而中文域名是網站的電子地址;網站名稱不可能離開網站而單獨存在,而中文域名的申請和是否開辦網站無關;網站名稱和中文域名在管理、登記程式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所以在國內的不少案例中,一個企業無法因為自己持有了一個中文域名而限制其他企業在網站使用和自己三級域名相同、類似的網站名稱。要解決這種情況我們就必須在這兩者之間建立某種規則。

    上面我們談到的中文域名和企業名稱、字號以及商標相協調的管理思路,這個方法對於那些開辦並宣傳了自己網站的企業起不到保護的作用,因為企業網站名稱往往和自己的字號、商標等完全分離的。為此我們應當為網站名稱專門設立相應的管理規則。由於網站名稱是不分類管理的而是統一排重,將網站名稱視為某個三級域名進行分類是行不通的。那樣很可能將造成“中國廣東網易”、“中國北京網易”之類的倣冒、糾紛。鋻於網路名稱的這一特點和其在網路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我們還應當特別加強對網站名稱的保護力度。為此我們在同有關部門的協調後,最後決定將網站名稱視為一個頂級的中文域名———任何申請註冊的中文域名不得包含他人已經申請在先的網站名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所有的中文域名申請一律先行查詢工商機關網站名稱庫,庫中如果已經存在了和所申請的中文域名三級域相同的網站名稱,則駁回申請。這也就是説網站所有者一旦註冊網站名稱,他註冊的這個名稱將跨過具體域名類別,在所有的中文域名的體系中予以保護。這和我們對商標、字號等的保護相比,是上了一個臺階。通過這個規定的措施,以後我們在網上見到的任何一個含有“網易”三級域的中文域名都將是指向我們熟知“網易”網站的。

    上面這個管理思路,應該説還做不到天衣無縫,但是它是在現有的條件下一個切實的,可行協調中文域名和各個智慧財産權之間管理的有效方法。它兼顧多方面的要求,實現了盡可能減少侵權的目的。

    四、建立一個更為完整的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

    隨著網路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新型智慧財産權不斷涌現,現在我們面對不僅僅是在商標、字號、域名以及網站名稱這些單個智慧財産權領域內的侵權行為,更多的要面對智慧財産權之間的侵權、糾紛。我們在管理實踐中注意到在中文域名、網站名稱這些新型的智慧財産權誕生之初,各種對他人智慧財産權的搶注行為成為了亟待我們規範的領域。我們通過對嘗試網站名稱、中文域名的管理就深刻感到,以往那種對單一智慧財産權進行管理的方法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應當著手建立一個更為完整的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建立這樣一個管理體系,需要我們行政管理部門在一些領域有所突破。

    首先,各部門之間要實現深度的協作。網路經濟高度綜合的特點,使得字號、商標、網站名稱以及中文域名這些智慧財産權的邊界變得非常模糊,從而導致了大量的跨越智慧財産權具體類別的侵權行為。這個新情況要求我們打破舊有的各部門分段管理的模式,實現深層次的協作。此次我們工商機關和有關部門在中文域名管理上進行了利用工商登記窗口聯合辦公的嘗試,我們的目的就要探索一種能夠同時覆蓋多個智慧財産權項目的監管體系。

    其次,要充分利用網路這種高科技手段。在以往條件下,即使我們實現了聯合辦公,面對如此巨大的查詢要求,特別是一些異地的查詢要求,是很難完成的。現在有了電腦網路一切都可迅速在網上實現,我們依託網路可以著手建立頂級的網上智慧財産權管理網站。從發展上看,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應當是集中登記、屬地監管的,這種模式只有通過網路才能夠完成。將來這樣的管理網站決不會只是對某個智慧財産權單打一的,它必將同時對多個智慧財産權統一保護。我們工商部門正處在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核心地位,應該努力爭取建立這樣一個網站。

    第三,建立整體保護方案要從制定註冊規則著手。如果在註冊之初沒有充分考慮有關智慧財産權之間協調保護的問題,比如:英文域名的管理,那麼以後再進行補救就是非常困難的。人們的法律意識有先後,法規的宣傳也有個過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在新智慧財産權出現的時候採取一定防範措施,保護那些智慧財産權實際擁有者的權益。現在在試行的網站名稱保護和中文域名管理中,我們都特別重視這個問題,設立了預先防範和事後爭議的程式,盡力將可能的衝突降低到最低點。

    網路經濟是知識經濟,各種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將是這個領域內的一項核心工作,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此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以企業名稱、字號以及商標這些比較成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為依託,大力擴展對新型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努力建設一個更加完善的網上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將是我們工商機關進入網路監管的重要途徑。(作者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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