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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仁談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建構目的——是實現黃河流域司法協作科學化與制度化

發佈時間:2023-08-17 09:19:23 |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鄭偉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劉志仁在《法學論壇》2023年第3期上發表題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的建構》的文章中指出: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是中國生態文明建設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也是全球人類環境命運共同體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尊重、順應和保護自然,首先要尊重、順應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和耦合性等客觀規律。協同治理是治理主體主觀意識對生態客觀規律的積極回應。協同治理不能停留在模式和理念層面,更不應喊口號搞形式和開會走過場。為防止協而不同的分割管理取代協同治理,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司法協作機制是實現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法律法規是司法協作機制得以構建的權威依據。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立足於科學完備的法律制度。我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法律採用分散式單項立法模式,即以環境保護法為中心對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司法協作機制進行原則性規定,以專門性法律對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機制進行立法規制。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建構的目的是推進流域司法制度向專業化、協同化方向轉型,實現黃河流域司法協作的科學化與制度化。其內涵是以黃河流域司法協作為方向,以專業化司法裁判為目標,建立多類型司法機構協作方式的司法協作體系,以專業化的司法裁判保障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與高品質發展統籌推進,實現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法治化的全面建設。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大背景下,應大力加強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流域內司法聯動機制。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法治化在司法實踐領域的具體應用。

建立與完善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機制,依法治河,依法興水,是延續和復興華夏文明的重要保障。司法協作機制完善對於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具有底線保障作用,是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法治化有序運作的兜底環節。從司法協作理念的重塑、司法協作機制法律依據的健全、司法行政規劃的統一、司法機構的設置四個維度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司法協作機制構建,是實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品質發展的應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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