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一名女士準備花560萬元購買一套位於江北區石馬河的別墅,誰知在支付了首筆168萬元購房款後就再也無力支付,最終開發商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12萬元違約金。日前,江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和購房人約定的總房款20%的違約金過高,判賠19余萬元的違約金。
開發商索賠鉅額違約金
45歲的吳秋(化名)是一名做生意的老闆,去年7月,她看中了位於石馬河的一套別墅,並簽訂了買房合同,約定這套別墅(建面約210平方米)總價為561萬餘元,按總價5成的按揭付款方式購買,首付款281萬餘元,銀行按揭付款280萬元。隨後,雙方又簽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首付款分兩期支付,第一筆支付168萬餘元,第二筆在兩個月後支付。雙方還約定,如果購房人違約,應按總房款的20%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隨後,吳女士向開發商支付了168萬餘元的購房款,誰也沒有想到,此後她再也沒有支付購房款了。銀行無法審查通過其貸款申請,無法為其提供貸款。今年5月,開發商向吳女士發函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對方配合辦理合同解除後的相關手續,但吳女士也沒有配合辦理。開發商遂將吳女士告到江北區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索賠違約金112萬餘元。
被告回應無力支付餘款
法院審理中,吳女士的律師表示,被告不能繼續履行買房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資金出現困難,導致無法繼續購買此房。被告方表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希望以未付首付款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判決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在向吳女士發函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沒有提出異議,僅是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進行調整。所以,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爭議。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吳女士仍負有協助開發商辦理撤銷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手續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吳女士在支付了第一筆首付款後,就沒有繼續支付購房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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