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沙晚報報道,一步兩搭橋,三公里,四方塘……這些老長沙們再熟悉不過的老街巷名將得到保護,如何保護呢?地名是否可以有償冠名,如果可以,冠名費如何管理?小區、別墅等住宅區、建築物的名稱如何確定?記者昨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長沙市地名管理辦法》(詳見A6版)將從5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對市民關心的諸多地名管理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並提出要制訂歷史地名保護名錄等。
禁用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和更名。”辦法規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要求“用字規範,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類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
小區、別墅等住宅區、建築物的名稱如何確定?管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命名申請。另外,住宅區、建築物的更名,“由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名申請,其中有兩戶以上業主的,應當徵得全體業主的同意。”辦法對有償冠名這一塊是如何規定的?辦法規定,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確需有償冠名的,市、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地名有償冠名費納入同級財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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