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8日消息 據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支援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週轉壓力,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優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提出,在南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以下簡稱“購房職工”)購買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餘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購買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購房職工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賣方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餘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實施細則》要求,新房的購房職工和二手房買賣雙方不能委託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前期資金業務。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為截至《商品房認購協議》或《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餘額(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過認購協議或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前期資金。
《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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