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發佈關於《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3-01-20 11:20:05

1月20日,南京市發佈關於《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

以下為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滿足被徵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縮短安置過渡期限,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第318號令)、《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建徵字〔2019〕49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票是房屋徵收部門依據被徵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出具給被徵收人購置本市房屋的結算憑證。

房票安置是房屋徵收部門比照貨幣安置的政策,將貨幣補償金額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徵收人,鼓勵被徵收人自行購買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種貨幣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願、公平、公開原則。

第三條  房票票面金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的被徵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室內裝修及其附著物補償、搬遷獎勵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費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

房票結算金額為房票票面金額與購房獎勵之和。

第四條  房票式樣由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制定。票面註明徵收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徵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金額、開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五條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自願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與區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核發房票。房票的核發需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加蓋公章或房票專用章。

核發採用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可持房票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購房款。

第七條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之日起算。被徵收人在有效期內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的,按照原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執行,房票持有期間徵收補償款不計息。

第八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房屋認購協議和收到的房票,向區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房票結算,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向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房票對應款項。

區房屋徵收部門、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協助被徵收人做好安置房交付、權證登記等工作。

第九條  被徵收人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房票票面金額的,對超額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第十條 購房後的房票餘額,可以向區房屋徵收部門申請兌付。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應及時將相應款項足額支付給被徵收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的安置房或商品房是指全市範圍內的安置房或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自願入駐房源庫的房屋,原則上是現房或一年內可交付的期房,管理細則由市房産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在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的基礎上,被徵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市新三片區安置房的,再給予被徵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10%的購房獎勵;被徵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給予被徵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5%的購房獎勵。

被徵收人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持房票購買本市商品房的,給予被徵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不超過5%的購房獎勵。

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徵收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主城六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江北新區和新五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適用於在此之後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


(責任編輯:王奕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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