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地産訊 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發佈了關於公開徵求《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於調整惠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擬自2021年11月1日起,將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
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惠州市範圍內轉讓二手房,無法提供發票等原值憑證,適用本《公告》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
2、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5%。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在惠州市範圍內轉讓二手非住宅,無法提供發票等原值憑證,也無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評估價格的,適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
政策解讀:此次惠州發佈下調二手房轉讓個稅及土地增值稅意見稿,與近日廣東省內多個城市發佈及土地增值稅政策如出一轍。9月13日以來,廣東省內已有肇慶、珠海、中山、陽江、茂名、湛江、汕尾、梅州、河源、韶調整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關、雲浮、清遠等多個城市相繼發佈相關政策。
從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通過下調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來降低交易環節的成本,將有利於促進二手房交易的活躍性,主要針對非“滿五唯一”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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