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5-08 17:17:53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

 

深規劃資源規〔2020〕3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5月7日

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空間資源配置,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住房供應目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公共住房)和市場商品住房的用地供應。

第三條 住房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與市場參與相結合;

(二)新增供應與存量盤活相結合;

(三)民生保障與職住平衡相結合;

(四)全市統籌與轄區負責相結合。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用地供應的統籌、協調及政策制定工作。

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産發展相關政策制定與市場監管;負責擬定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對公共住房實施分類管控,指導、協調、監督各區安居工程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住房用地供應和住房建設相關規劃、計劃落實住房供應任務,負責轄區內公共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以及轄區內住房用地供應涉及的土地整備、徵(轉)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範圍內三類公共住房的套數比例,住房供應需落實2035年前籌集建設各類住房170萬套的任務,實現市場商品住房和三類公共住房套數4:6的供應結構要求。

第二章 供應渠道與供應規則

第六條 建設公共住房的用地,具體住房類型由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按以下原則研究確定:

(一)建設住房的類型應綜合考慮擬供應用地周邊的人口結構、産業特徵、住房需求及已有住房的結構比例等因素確定;

(二)政府主導的用地以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為主,市場主體主導的用地以建設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

(三)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機構及産業集聚園區周邊以建設人才住房為主,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便利地區以建設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第七條 新供應建設用地可用於建設市場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於建設公共住房的,以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為主。

市場商品住房用地可配建一定比例出租的公共住房,配建類型及比例在出讓方案中明確。

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與土地整備項目建設或配建公共住房的,住房類型按相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空地,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協議出讓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應在用地出讓前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係,完善徵(轉)地補償協議,政府不再另行補償。

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空地出讓後,可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全資子公司。

第九條 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在符合規劃、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係的前提下,符合規劃的部分可協議出讓給原用地申請單位或區政府確認的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用地申請單位),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剩餘部分土地全部無償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條 已出讓未建用地不屬閒置土地或雖屬閒置土地但已依法處置完畢的,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無償移交規劃確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後,住宅建築面積部分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其中,居住用地原出讓合同約定為普通商品住宅的建築面積部分,可用於建設市場商品住房。

已通過市政府審批但未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工改保”項目,需調整建設住房類型的,可經市住房建設部門同意後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單一且已建的現狀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和倉儲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挂出讓用地),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無償移交規劃確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後,可拆除全部現有建(構)築物,住宅建築面積部分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其中,居住用地原出讓合同約定或不動産登記證書登記為普通商品住宅的建築面積部分,可用於建設市場商品住房。

拆除的建(構)築物建成時間原則上應大於10年。建成時間以規劃驗收或竣工驗收時間確定,未辦理驗收的可由主管部門通過衛星影像圖等綜合判定建成時間。

已納入土地整備年度計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用地,及宗地所在片區需統籌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方式落實大型公共設施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空閒的存量用地,在綜合平衡業務用地需求等因素前提下可收回後納入土地儲備,符合規劃的按規定重新供應,可用於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

企業空閒的劃撥用地,符合規劃的可用於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也可收回並納入土地儲備後按規定重新供應。

第十三條 新供應及已供應的交通場站、變電站及消防站等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用地,在符合規劃、滿足中遠期業務發展需求、滿足公共配套設施及市政交通設施承載能力並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配建出租的公共住房。

配建的公共住房面積超過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面積的,土地用途仍按公共基礎設施或市政交通設施的主導功能確定。出租的公共住房建成後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接收、回購和管理。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用地(含車輛段、停車場、軌道交通站點等)在符合規劃且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住房建設。土地供應方式按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計劃管理與用地報批

第十五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根據市住房發展規劃,並結合各區用地潛力、住房需求等實際,科學編制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各類住房分佈及結構比例,合理分配各區安居工程年度建設籌集和供應任務。各區政府應嚴格執行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新供應公共住房用地和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建設公共住房的存量用地,直接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通過本規定其他途徑建設公共住房的存量用地,權利人或用地申請單位向市住房建設部門申請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新供應公共住房用地和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建設公共住房的存量用地,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並及時將建設或配建情況報市住房建設部門匯總;通過本規定其他途徑建設公共住房的存量用地,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市、區住房建設部門在明確建設住房類型時,應同時提供建設和管理任務書。

根據本規定建設公共住房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在同意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前,市住房建設部門應批次徵求主管部門意見;經研究具備規劃調整可行性的,市住房建設部門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七條 根據本規定建設公共住房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在市住房建設部門同意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後,權利人或用地申請單位向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提出規劃調整申請,並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編制的規劃調整方案及其他所需的材料。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查和公示,在市政府批准土地供應方案或處置方案後完成審批。

第十八條 經市住房建設部門同意納入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劃的用地,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擬定土地供應方案或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開發建設的存量用地,需簽訂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住宅用地使用權年期按70年確定,公用設施用地和交通設施用地使用權年期按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確定,年期自簽訂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之日起計算;僅提高容積用於建設公共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和起始日期維持原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

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開發建設的已建合法用地,在簽訂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前,權利人持規劃許可文件到區住房建設部門辦理建(構)築物拆除備案手續,並向不動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産權登出手續。按規定需開展土壤環境品質調查評估的,還需取得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的土壤環境品質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按本規定建設公共住房需繳交地價的,地價計收按我市地價測算規則執行。其中,根據第十一條開發建設的已建的合法用地,按城市更新地價標準計收地價。

第四章 監測評估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建立監測評估機制,對住房用地供應和住房建設相關規劃、計劃進行監測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土地供應和住房建設類型調整建議,確保實現住房供應的數量和結構比例要求。市住房建設部門對各區年度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政府績效考核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應加強土地供應後的監管,按照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做好開發利用環節的監管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住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府規〔2018〕13號)提出的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公共利益用地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公園綠地等。

本規定所稱符合規劃是指符合現行已生傚法定規劃或符合按規定程式調整完成後的法定規劃。

本規定所稱已出讓未建用地,是指以協議出讓方式出讓並已簽訂出讓合同,但尚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項目用地。

本規定所稱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是指我市範圍內已簽訂土地徵用補償協議並由第三方代為實施徵地補償且已有部分審批手續的可建設用地。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關於深圳市統徵(預徵)土地及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復函》(粵地政函〔1998〕141號)、《關於深圳市寶安區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復函》(粵地政函〔1998〕145號)、《關於深圳市龍崗區土地違法項目補辦手續的復函》(粵地政函〔2000〕16號)及《關於確認在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通知》(粵國土資電〔2004〕42號)批復同意完善手續的歷史用地;

(二)2001年3月6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深府令第100號)實施前經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會議批准的經營性用途的歷史用地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國土管理的決定》(深發〔1998〕23號)印發前經寶安、龍崗兩區人民政府用地審批會議批准的歷史用地;

(三)2004年8月31日前已經市、區政府審批的經營性用途的歷史用地;

(四)2007年6月30日前已經市、區政府審批的工業用途的歷史用地;

(五)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用地情形。

第二十四條 涉及工業區塊線的,從其規定。

土地整備、城市更新及棚戶區改造政策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我市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調整有關政策處置範圍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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