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限賣”同時也有許多房産“限購”政策—— 古代很少出現“房産熱”

來源:北京日報 2019-06-17 09:18:08

陳忠海

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房産交易活動,也有從事房産仲介交易的專門機構,但很少出現“房産熱”,這與各朝代長期堅持執行房産交易的“限賣令”有關。

房産的交易活動在宋朝時達到了繁榮。宋朝在房産交易方面建立了許多完備的制度,其中有一些是針對出售對象的限制性規定,當有房産需要出售時,業主必須先徵詢族人、鄰人們的意見,上述人群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手裏的房子並不能自由交易,必須先問問親戚、鄰居要不要,他們都不要時才能拿去銷售,這是“求田問舍”的另一層意思。這項制度不僅在宋朝施行,宋朝以後的歷代也都沿用,一直到民國時期,報紙上還常有“某房已談妥買賣,該業主的族人和鄰居們如有異議請速與購房人聯繫”之類的啟事。

限制房産出售的對象,其基本出發點在於抑制兼併,西漢《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也就是説,想購置房産,要買的房産必須緊挨著本人現有的房産。在這類“限賣令”實施的同時,各朝代還對向官員出售房産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比如元朝初年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向前往江南任職的蒙古官員出售房産,這項規定針對的是當時一些蒙古官員到江南任職後,在當地掀起了一股強買房産的熱潮,引起了很大民憤。

明朝以“重典治吏”著稱,在官員購置房産方面規定更嚴格,其中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也就是説,任何人不得向在本地任職的官員出售房産,官員自己也不得購置,違反規定的一律就地解職,無論購置的房産價值多少,所涉官員還要挨50大板,花錢買的房子也得充公。

清朝類似的約束又進行了加碼,規定“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産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産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也就是説,出現官員在任職所在地購買房産的,不僅當事人要受到處理,知情不報的人也要連坐,發生此類事件的地方,當地相關官員還要負一定責任。

在中國古代,至少在宋朝以後,向官員出售房産時就要格外謹慎了,因為這很容易觸犯相關法令,一不小心所涉房産就會被認定為贓款贓物,造成涉事官員丟官失財。

經過上述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人們購置房産的熱情就大為降低了,甚至一些“剛需”也常常被壓制,許多官員寧願租房住也不願意買房。唐朝詩人白居易初入仕途時在長安擔任九品校書郎,一開始住在永崇坊的一個道觀裏,後來在常樂坊租了幾間房子居住,當時的布政坊、永平坊、興道坊、常樂坊都是“出租屋”的集中區。宋朝官員待遇較優厚,但官員租房居住也是一種普遍現象。

與“限賣”同時,中國古代也有許多房産“限購”政策,但各朝代往往把管理和調控房産的重點放在“限賣”上。房子買來卻很難出手,即使能交易,又會産生沉重的仲介費和交易稅,還影響個人綜合繳稅基數的確定,人們自然不會熱衷炒作房産了,這是中國古代很少出現“房産熱”的根本原因。

(作者為文史學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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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限賣”同時也有許多房産“限購”政策—— 古代很少出現“房産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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