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裝電梯 應引入補償金制度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19-05-29 10:43:39

根據一些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規定,安裝電梯需要本單元所有業主同意,否則工程無法進行。據有媒體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的人認為,安裝電梯需要所有業主同意;超六成的人認為,應該給一樓業主適當補償。

《物權法》第76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説,依據現行法律,老樓加裝電梯的前提條件,需要取得大多數業主的同意,而不是所有人都必須同意。而超六成的人認同應該給一樓業主適當補償,這項網路調查結論,倒有必要值得大家來研究與探討。

儘管輿論普遍對“一戶反對全樓擱置”持反對意見,但也很有必要聆聽反對的理由。一則,一樓不需電梯,而電梯噪音以及住宿採光、通風等會帶來生活品質的下降,房屋升值空間減少甚至價格明顯縮水。二則,安裝電梯後,高層由於上下樓方便,採光通風又好,房價升值明顯。

在國外,碰到類似鄰里不動産利益衝突時,大都有完善的法律。比如德國的“特別犧牲補償金制度”,該制度認為相鄰關係中不動産所有權受限制的一方付出了私法上的“強制犧牲”,為了補償這種為“優勢利益方”的“犧牲”,法律上要求相鄰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補償金。在具體補償方面,有著可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與具體標準。

回到國內,儘管《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但由於法律規定是粗線條,操作性不太強,很難應用到具體法律實踐中。

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支援加裝電梯”,我覺得,“支援”首先應當是法律支援。國家層面不妨借鑒國外特別犧牲補償金制度,來充實我國的法律。比如修改《民法通則》,增加業主共同委託一家第三方機構出具加建電梯導致低層住戶受損評估報告,並在報告基礎上進行補償協商等條款,從而匡算出各利益方都能接受的犧牲補償金。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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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裝電梯 應引入補償金制度
來源:經濟參考報2019-05-29 10:43:39
根據一些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規定,安裝電梯需要本單元所有業主同意,否則工程無法進行。據有媒體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的人認為,安裝電梯需要所有業主同意;超六成的人認為,應該給一樓業主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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