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聚焦>兩部門明確公租房資産管理原則: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來源:人民網 2019-01-16 13:22:06
第六章 資産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要求,將公租房資産管理情況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資産卡片,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年度報告有關要求定期編制資産報告,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全面反映公租房資産管理情況。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公租房資産情況;
(二)公租房資産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租房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收入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匯總和編報本行政區域包含公租房資産在內的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做好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産權登記在國有企業,由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公租房資産,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參照第三十二條有關要求,將其作為附件隨本部門的資産報告報送。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公開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産存量、變動和使用情況等資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公租房資産監管職責,依法維護資産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産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約定使用資産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未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其他公租房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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