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發佈:加快土地流轉 提升規模經營

來源:經濟日報 2018-12-19 09:46:12

原標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發佈:加快土地流轉 提升規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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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調查報告》顯示,分散化、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大市場和國際化的需求,土地流轉的速度和程度關係到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報告建議通過土地流轉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化經營水準,進而提升我國農業的發展品質。

分散化、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大市場和國際化的需求,土地流轉的速度和程度關係到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家庭農場規模有待提升

“2017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數據對目前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狀況分析發現,相較普通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更大。據測算,當前我國約有27.28%的耕地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含合作社)經營。截至2017年調查時,受訪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783.19畝。其中,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77.30畝,專業大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02.13畝,而普通農戶平均經營的耕地面積僅為7.53畝。通過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相較普通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更大,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當前我國土地規模化經營的主體。

分區域來看,位於不同地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土地規模存在較大差異。位於東部地區的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205.16畝,而處於西部和中部地區的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的平均面積為167.79畝和148.75畝;位於東部的專業大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29.82畝,相較位於中部和西部地區的專業大戶分別超出52.20和92.89畝;位於中部地區的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面積為1527.19畝,而位於東部和西部地區的龍頭企業平均經營耕地的面積分別為415.18和320.08畝。

與國際情況相比,當前我國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遠低於北美、歐洲部分發達國家,但比日本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大。資料顯示,目前,美國戶均農場面積超過150公頃,即2292.86畝;德國戶均農場的面積從幾千到幾萬畝不等;日本戶均農場面積較小,平均面積為1.80公頃,即27畝。

土地租期長短受關注

進行土地流轉是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擴大經營規模的重要途徑。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調查時,普通農戶中僅有11.62%進行了土地流轉,而受訪的新型經營主體進行土地流轉的比重則達到38.44%。具體來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主要的土地轉入方,而傳統農戶則是主要的土地轉出方。

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存在較大差異,按照平均轉入土地規模從大到小排序依次為合作社、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根據調查資料測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121.00畝。其中受訪合作社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363.97畝,受訪龍頭企業轉入土地規模平均為338.43畝。相比而言,受訪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轉入土地的平均規模分別為91.99畝和34.30畝。

總體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的規模佔其土地經營規模比重較高,而且土地擴張意願較強。調查顯示,存在土地轉入行為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佔其土地經營規模的比重平均為48.69%。從中位數來看,存在土地轉入行為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規模佔其經營土地規模比重的中位數為46.67%。此外,分別有46.33%、39.59%、31.69%和10.64%的受訪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和普通農戶表示未來會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在影響土地擴張因素中,普通農戶關注轉入土地對單塊土地規模的影響,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為關注轉入土地的租期。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轉入土地時首要考慮的特徵為土地可租用時間長短,其次為是否與已有土地連片,接著依次是距離灌溉點遠近、距離主幹道遠近等特徵,而對土地肥力是否較好的關注排在所有特徵之後。

根據調查資料測算,受訪龍頭企業樣本中有57.97%的土地轉入期限在10年以上。同時,受訪合作社樣本中有47.02%的轉入土地期限在10年以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轉入以長期轉入為主。

相對於普通農戶而言,新型主體擴張土地規模的意願更強,未來擴大其土地經營規模的概率更高。

土地轉入成本依然較高

從土地轉入過程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轉入來源多樣,但主要的土地轉入來源為普通農戶和村集體。根據調研數據測算,受訪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轉入來源包括普通農戶、種養大戶/合作社/家庭農場、村集體、工商企業等在內的主體,有77.84%的主體土地轉入來源為普通農戶,其次有20.72%的主體土地轉入來源為村集體。

此外,與普通農戶相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土地轉入合約形式的集中化程度普遍較高,選擇正規化的書面合同形式的比例較高。在各類主體中,尤其以龍頭企業土地轉入合約最為正規化。根據調查資料測算,有72.53%的龍頭企業在轉入土地時採用書面合同形式,比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簽訂書面合同的佔比分別高出2個百分點和9個百分點,規範的合同能夠保障企業在土地轉入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方便企業降低交易成本。

從土地轉入成本來看,調查數據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時支付的平均租金為858.08元/畝,中位數為650元/畝,且轉入土地時支付的租金差異較大。這個數據顯著高於普通農戶轉入土地時支付的平均租金368.59元/畝。當土地交易市場是完全的情況下,租金主要由土地的邊際産出決定的,由此可以説明,新型經營主體經營土地的效率相較普通農戶更高。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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