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寧波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行政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市或相關區房産管理和不動産登記部門(或單位)應當在交易合同備案和不動産權證書中標明房屋轉讓限制資訊。
文件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産市場的調控政策,在嚴格執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運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50號)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有關事項再作如下補充:
一、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行政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市或相關區房産管理和不動産登記部門(或單位)應當在交易合同備案和不動産權證書中標明房屋轉讓限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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