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租客用電引火災獲刑兩年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肖桂來通訊員雲宣、劉喜冰、萬鵬)出租屋內租客用電不慎引起火災,後果誰承擔?日前,在白雲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出租屋失火案中,被告人宋某租賃一間檔口開公司,儘管房屋租賃合同規定不能使用電磁爐等電器,宋某卻仍然購買電飯煲供員工(被告人郭某)使用,最後因電線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災,損失慘重。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兩被告人的過失行為與火災的發生有著直接因果關係,應當對火災擔責,遂判決兩被告人犯失火罪,獲刑2年,緩刑3年。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宋某在白雲區內某街某檔經營公司,後雇傭郭某為公司的財務、開單員。期間,宋某在明知不得在該場所內使用電炊具的情況下,仍然購買電飯煲供郭某等人使用。
在用電過程中,因使用超負荷電器曾導致兩次線路跳閘現象,但郭某卻不以為然,繼續使用電飯煲。去年10月15日上午11時許,郭某將電飯煲進行定時後離開。10分鐘後,郭某返回檔口時,火災已經發生,由於火勢過猛,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經鑒定,在上述火災中,燒燬的簡易鋼瓦結構倉庫、混凝土地面基礎價值人民幣超過150萬元,被燒燬財物共價值人民幣523萬元。
警方調查發現,此次事故正是使用電飯煲導致電線短路而引發。區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將上述兩當事人宋某、郭某告上法庭。宋某認為,出租方沒有盡到安全消防的義務,而且涉案的電飯煲沒有過火的痕跡,不能證明是使用電飯煲而導致該火災的發生。出租方對承租方使用電炊具的行為形式上存在默許,故宋某的行為不應構成犯罪。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宋某與出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有相關約定,明確了承租方不得在場內使用電炊具的義務。作為承租方的老闆,宋某卻違反合同約定購置電炊具交由郭某使用。郭某在使用電炊具過程中,已經出現過因使用超負荷電器導致線路跳閘的現象,仍未引起兩被告人的重視,而繼續使用電炊具,從而造成該起火災事故。故兩被告人的過失行為與火災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對該起火災承擔相應的責任。兩被告因過失引發火災,致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失火罪。依法判決其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法官提醒:
不慎用電起火誰過失誰擔責
上述經辦法官分析,像上述案例這樣,引發火災的原因大多是存在先天安全隱患,比如假冒偽劣産品、電器線路老化等,再加上違反操作規程、過負荷運轉,導致火災發生。法官提醒市民,在出租屋或倉庫內要謹慎安全用電,做到人走斷電,以免引發火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因不慎用電引發火災,後果便是誰過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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