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2:42 | 來源: 陽光明媚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精神衛生監測和專題調查結果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三條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十四條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條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第六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康復的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第六十七條師範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