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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産資源全鏈條管理的實施意見內容是什麼?

2024-07-17 13:58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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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屆四次、五次全會部署要求,圍繞打造“三大高地”、實施“五大戰略”,進一步提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管理水準,推動我省由礦業大省向礦業強省邁進,助力高品質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礦産資源全鏈條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引領管控

(一)優化勘查開發區域佈局。落實各級礦産資源規劃,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規劃,統籌礦産資源稟賦、産業發展現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等因素,加大鎢、銻、錫、鉬、銅、金、釩、稀土、鋯、鈮、鉭、鋰、金、螢石、晶質石墨等戰略性礦産,及地熱、礦泉水、硅石等優勢礦産勘查開發力度,明確重點勘查開發區域,建設贛北沿江、環鄱陽湖、贛東北、贛西北、贛中南5個各具特色、互為補充、共同發展的礦業經濟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資源稟賦、緊缺程度和相關規劃,制定年度區塊出讓計劃,報同級政府同意後實施,實施過程中可動態調整,新礦業權出讓後應及時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地質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強化三條控制線管控。堅持底線思維,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區域應優先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確實無法避讓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差別化管理。紮實推進礦業經濟高品質發展,支援戰略性和緊缺、優勢礦産勘查開發,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産探礦權,允許在辦理探礦權登記後在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的生態保護紅線內開展勘查活動,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已設礦業權分類處置工作,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逐步退出原則,制定差別化退出方案呈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地質局)

二、提升礦産資源保障能力

(三)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重點選擇鈾、鐵、錳、銅、金、鋰、鈷、鋯、鈮鉭、鎢、鉬、錫、銻、釩、稀土、晶質石墨、螢石等礦産,組織實施全省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兼顧頁巖氣和煤層氣的調查和勘查,探索能源礦産找礦突破的實現路徑,基本形成戰略性礦産潛力調查評價、礦産資源精勘細查、地質科技創新、戰略性礦産資源儲備和綜合開發利用緊密銜接、相互促進的找礦新格局。鼓勵“就礦找礦”和綜合勘查,採礦權人可直接勘查其採礦權上部和深部資源,無須再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權人應在勘查開工前30日內將開工報告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送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避免越界勘查,嚴禁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採或者試採。已設採礦權上部或深部經勘查發現有資源儲量的(《礦産勘查開採分類目錄》中的第三類除外),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變更登記;已設採礦權上標高設置不合理的露天礦山,因開採剝離需要,且剝離範圍經勘查未發現資源儲量的,可依法辦理變更礦區範圍。(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科技廳、省地質局)

(四)推動礦産資源平穩有序開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合法礦山保持長期穩定生産。杜絕“一刀切”式停産、限産,積極支援幫助停産持證合法礦山安全有序復工復産,有效釋放現有持證礦山合法産能。通過優化審批流程,縮短項目核準、環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用地預審、林地審批和礦業權登記等手續辦理週期,推動新建和改擴建礦山新增産能儘快投産達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五)保障戰略性礦産資源供應安全。強化戰略性礦産資源的形勢分析,完善礦産資源儲備體系,有計劃、分步驟開發利用戰略性礦産資源。強化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積極研發、推廣戰略性礦産資源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提高迴圈利用水準。鼓勵省內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到省外國外勘查開發礦産資源,進一步提高我省緊缺和急需礦産資源初級産品的供給保障能力。(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地質局、南昌海關)

(六)進一步優化礦業權登記管理。礦業權招拍挂出讓、協議出讓、探礦權轉採礦權、擴大(合併)礦區範圍等,不再審批劃定礦區範圍事項。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已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採礦權人決定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申請採礦許可證登出,在礦山停辦、關閉前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對礦産資源儲量未枯竭礦山,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延續登記。(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

三、推動礦業轉型升級

(七)全面推進綠色勘查。嚴格落實綠色勘查相關標準規範,在地質勘查過程中合理選擇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方法、手段和設備等,在道路施工、場地平整、駐地建設、勘查施工、環境修復等方面加強管理,在滿足地質勘查目的前提下,採用先進的技術、方法、工藝和設備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實現對生態環境擾動最小化,鼓勵和支援礦業權人和勘查單位積極打造綠色勘查示範項目。(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省地質局)

(八)嚴格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2018年以來新建礦山要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其他生産礦山應明確創建計劃,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與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九)強化礦山污染防治。堅持“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後果嚴懲”原則,強化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對所産生的環境影響情況進行跟蹤監管;依法依規核發排污許可證,加強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作的檢查,強化礦山“三廢”達標排放以及土壤、噪聲等污染監管力度。對礦山已造成水體、土壤等污染的,依法依規處罰處置。(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嚴格落實採礦權人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實行邊開採邊修復。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基金計提和使用、年度修復計劃落實的監管,依法依規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公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規定處罰,並不受理其申請新的採礦權許可證或者申請採礦權許可證延續、變更、登出。(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十一)保障砂石土礦産資源供應。認真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礦産資源規劃要求,統籌考慮資源賦存條件、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紅線及綠色礦山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鎮發展、産業佈局、供需平衡、運輸距離等因素,劃定砂石集中開採區或開採規劃區塊,並納入“一張圖”實施監督。合理科學投放砂石土採礦權,新設砂石土採礦權,嚴禁以自然山脊為界設置,原則上禁止將開採最低標高設在侵蝕基準面以下,嚴禁“一面墻”方式開採,避免出現以山脊線劃界等開採後遺留殘山殘坡等不合理問題。(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十二)加強礦山尾礦及尾礦庫規範管理。堅持管住尾礦總量,嚴控尾礦增量,挖掘存量尾礦價值的導向,實現尾礦“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持續細化現有尾礦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技術規範,建設尾礦管理標準化體系與業務化平臺,建立健全尾礦全過程污染防治環境管理和環境風險應急管理體系。開展尾礦庫環境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尾礦庫環境預報、預警、管控和應急管理能力。加強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綜合防控尾礦污染風險。針對尾礦庫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地方政府應協商編制應急聯動工作方案,督促尾礦庫生産運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公開尾礦污染防治資訊,強化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十三)保障礦業用地用林。在市、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中,應合理安排採礦項目新增用地的佈局、規模和時序。鼓勵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通過將採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採礦用地相掛鉤的方式,解決計劃指標和耕地佔補平衡問題。各地也可使用以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企業在廢棄礦山、閉礦礦山、閉礦尾礦庫及在建礦山等非林地上組織實施並完成的礦山修復,修復為林地並經驗收合格的林地指標,應保障採礦用林需求。(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四、促進資源節約利用

(十四)提高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準。各地應積極遴選、推廣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引導礦山企業大力提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加強共、伴生礦産資源綜合利用。開展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準調查評估,嚴格落實礦産資源“三率”最低指標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對於礦山開發利用“三率”未達到最低要求的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處理。(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十五)強化工程項目和非砂石類礦山生産砂石料管理。經批准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在自然資源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範圍內,因工程施工産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於該工程建設,不辦理採礦許可證。非砂石類生産礦山在其礦區範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産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自用或綜合利用後仍有剩餘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現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範圍採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動用的砂石料。(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十六)持續推進重點領域科技攻關。聚焦戰略性礦産勘查、深地資源探測、清潔能源探採、礦産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岩質邊坡生態修復等重點領域,加強重大理論研究、核心關鍵技術和先進勘查、開採、修復等裝備攻關,推動現有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提升,積極申報科技計劃項目。(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地質局)

(十七)建設高品質人才隊伍。加快培育礦産資源勘查開發領域集聚創新型人才,梯次培育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鼓勵引導科研院所、地勘單位、礦山企業開展科研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相互交流任職,形成尊重創新、重視創新的良好科研環境。(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質局)

五、強化開發保護監管

(十八)建立聯合監管查處工作機制。省、市、縣三級政府成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生態環境、應急、公安、林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電力等部門組成的礦産資源開發保護聯合工作專班,制定和執行聯合監管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聯合檢查,適時開展礦業秩序、礦山安全生産、礦山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稅費繳納、打擊侵佔破壞自然保護地及林地等專項整治工作。對聯合檢查發現的涉礦違法違規問題,根據部門職責,依法依規予以處置;涉嫌犯罪的,按照“行刑銜接”有關要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該移送不移送、以行政處罰(處理)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行為。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各地應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等方面依法實施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對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破壞的,按照要求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稅務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

(十九)加強重點環節聯合監管。各地要重點對礦産勘查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礦産品運輸等重點環節和侵佔破壞自然保護地及林地、落實安全及污染防治措施等重要方面進行聯合監管,對礦山企業實施機械化施工、工廠化生産、規模化經營、現代化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強化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圍繞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尾礦庫等,加強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不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開採、未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等問題的礦山監管。確因安全原因,需超出已設採礦權範圍佈置採礦工程的,在不涉及資源儲量的前提下,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意見後,可依法辦理變更礦區範圍,擴大的礦區範圍僅用於布設採礦工程,禁止勘查開採礦産資源。(責任單位: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林業局)

(二十)加強礦山開採巡查核查。各縣(市、區)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組織開展1次礦業權全覆蓋檢查,省、市兩級政府要加大組織抽查檢查力度,共同推動礦業規範有序發展。對發現的越界開採、不按批准的礦種開採、開採後放行違法運輸出場、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三率”標準、綜合利用不達標、持過期證勘查開採、以採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二十一)改進監測技術手段。各地要進一步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探索開展通過衛星遙感影像、無人機傾斜攝影測量、人工智慧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對開採礦山實施動態監測,精準掌握礦山開發、安全生産、生態修復等情況。充分利用各類綜合監測體系,切實提高監測系統的通用性,對監管中涉及的相關影像、照片、視頻等數據資料,除涉及保密或內部知悉等資訊外,可依申請無償提供給礦山企業使用,減輕企業經營負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林業局)

六、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精準監管、提高效能”的要求,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謀劃,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安排,狠抓責任落實,確保礦産資源全鏈條管理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二十三)強化政策支援。各地要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統籌資金加大對戰略性礦産勘查、礦山生態修復、綠色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綜合利用、科技攻關等工作的支援。落實開採共伴生礦、尾礦和低品位礦等資源稅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勘查市場。強化綠色金融保障,鼓勵金融機構研發支援礦産資源勘查、綠色礦山、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特色信貸産品。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綠色礦山産業基金,支援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上市融資。省級相關部門將按規定對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利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給予傾斜支援。(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

(二十四)加強協同配合。各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和資訊共用,落實責任分工,增強政策舉措的靈活性、協調性、配套性,推進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局面,並充分調動地勘單位、礦山企業、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學會的積極性,形成支援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的強大合力,切實保障資源能源安全。要採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地方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予以通報,重大事項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責任編輯: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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