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規範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內容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有效防範化解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風險,進一步推進財務公司堅守主責主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宏觀政策,堅持差異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為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發揮必要有益的補充作用,增強金融支援實體經濟的可持續性,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踐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根本宗旨,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總結財務公司行業風險成因,彌補監管短板,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的高品質金融服務,以金融高品質發展全面推進金融強國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功能定位。堅持“依託集團、服務集團”功能定位,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根本宗旨。
堅持深化改革。深入推進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和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紮實推動財務公司行業高品質發展。
堅持差異發展。引導財務公司為企業集團提供專業化、差異化金融支援,與銀行保險機構形成優勢互補、差異化服務的良好局面。
堅持底線思維。有序推進財務公司風險化解處置,堅決懲治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嚴肅市場紀律,維護社會穩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二、堅守特色化功能定位
(三)堅持內部金融服務屬性。財務公司應當堅守主責主業,緊密圍繞企業集團主業提供金融服務,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整體運營成本,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品質。不應成為企業集團的營利中心,嚴禁在同業市場上過度融資,防止異化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的通道和工具。
(四)堅持輔助企業集團管理屬性。財務公司應當主動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完善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功能,強化成員單位賬戶資金和票據監控,在企業集團投融資管理和資本運作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助力企業集團加快司庫體系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協助企業集團開展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金融風險管理。嚴格遵守與企業集團內上市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規定;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不得協助企業集團通過票據業務拖欠企業賬款。
(五)強化重點領域金融服務。財務公司應當緊跟國家戰略導向,發揮貼近實業優勢,加大對企業集團內先進製造業、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發展、設備更新、消費品以舊換新等領域的支援力度。積極落實國家關於扶助中小微企業的普惠金融政策,持續加大涉農金融服務,在信貸資源配置、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傾斜。
三、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
(六)堅持黨建引領。國有財務公司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發揮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民營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加強政治引領,建設先進企業文化,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七)強化股東股權管理。企業集團應當正確認識財務公司功能定位,維護財務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建立科學的經營考評機制。嚴禁企業集團濫用股東權利,越權干預財務公司經營管理,違規挪用財務公司資金,操縱財務公司追求短期利益、違規開展不當融資,委託或變相委託他人持有或管理財務公司股權、違規進行股權質押或設立信託等行為。
(八)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設。財務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形成堅守定位、良性發展的內生機制。建立健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制度,落實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對重大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建立倒查機制,對失職瀆職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
(九)全面深化行業文化建設。財務公司應當堅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加強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強化聲譽約束機制;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和風險觀,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四、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
(十)防控信用風險。財務公司應當嚴格以資産的真實風險狀況作為風險分類的依據和標準,真實反映資産品質,提足撥備,加強統一授信管理,築牢“三道防線”。按照依法合規、積極處置、盡職追償的原則,綜合運用清收、重組、以物抵債等多種方式,規範有序處置不良資産。對於歷史遺留或長期挂賬未處置的不良資産,應抓緊核銷、實質性化解。
(十一)緊盯流動性風險。財務公司應當建立資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調劑成員單位資金頭寸,合理備付滿足流動性管理需要。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制定流動性預案,嚴禁迴圈使用短期拆借資金髮放貸款。
(十二)重點關注集團外業務風險。財務公司應當科學制定業務發展規劃和策略,準確理解集團外業務風險實質,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嚴控財務杠桿水準和對外風險敞口。嚴禁將同業拆借業務變相作為長期融入資金的工具;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嚴格落實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將票據業務作為套利工具。
(十三)加強資訊科技風險管理。財務公司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推動數字化轉型,科學運用數字技術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建立資訊科技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加強網路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管理和資訊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充分識別、監測和控制資訊科技風險,保障資訊系統安全穩定運作。
五、提升財務公司監管有效性
(十四)嚴把準入關口。要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嚴禁無序跨業、杠桿率過高、有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穿透鑒別入股資金真實性,嚴防迴圈注資、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非自有資金入股;審慎把關承兌匯票、同業拆借等存在外溢性風險的業務資格申請;加強董事高管任職資格管理,推動企業集團及財務公司選聘品行端正、聲譽優良、守法合規記錄良好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責令財務公司調整違法違規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五)全面加強日常監管。要強化穿透式監管,既要看資産端,也要看負債端,要穿透審視集團外負債和票據業務等關鍵指標超標、成員單位存款大幅下降、資産負債期限錯配嚴重等異常情況,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控制規模等監管措施;既要看“表”又要看“賬”,更要穿透賬表看風險,透視各種變化背後的業務邏輯和風險邏輯;加強對企業集團生産經營和風險狀況的分析研判,把對企業集團的監控和財務公司的監管有機結合。堅持實施差異化監管,依據監管評級和風險分級情況對財務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十六)紮實有序化解存量風險。要壓實財務公司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強化股東責任,督促企業集團依法履行股東救助義務,推動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健全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綜合運用集團自救、司法重整、破産清算等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合理把握風險處置的時機和節奏,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健全具有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設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體整改要求。
(十七)加大監管查處力度。要嚴格落實同類機構、同類業務執行統一監管標準的要求,提高監管查處威懾力,依法強化機構和人員“雙罰”,健全處罰資訊公示、聯合懲戒、市場禁入等懲罰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披露違法違規股東資訊,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依法協助追究刑事責任,實現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的市場約束和懲戒。嚴肅懲處違法違規高管,強化監、紀、法聯動,對於情節嚴重的,區別不同情形,採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嚴肅懲處違規仲介機構,加大對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問責力度。
(十八)強化監管協調聯動。要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相關要求,健全與地方金融委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強央地監管協同,及時通報重要監管資訊、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形成監管合力。加強與財務公司的股東監管部門、其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等各方的協同聯動,多方了解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經營及風險情況,傳導監管導向和關切,凝聚各方合力,提高監管措施有效性。加強與地方政府、紀檢監察機關的資訊共用、監督貫通和協作懲治,推進監管關注問題整改,強化重大風險監管問責,形成金融監管和紀檢監督合力。
(十九)切實提升監管質效。堅持依法監管、為民監管,著力鍛造政治過硬、作風過硬、能力過硬的監管幹部隊伍,加強監管隊伍專業性建設,培育恪盡職守、敢於監管、精於監管、嚴格問責的監管精神,形成嚴肅監管氛圍。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強化“對監管的監管”,對落實黨中央金融決策部署不力、監管失職瀆職、風險處置不力、隱瞞不報以及由此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同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細化落實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
(二十)加強金融反腐打擊力度。要完善權力配置和運作機制,做到懲治金融腐敗與防控金融風險統籌銜接、建立健全制度和強化制度執行同步推進。持續加強廉政教育,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同。發現財務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貪污、挪用、侵佔公司或者客戶資金等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要及時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一體推進“三不腐”,嚴厲打擊金融犯罪。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