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綠色保險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內容是什麼?
綠色保險是指保險業在環境資源保護與社會治理、綠色産業運作和綠色生活消費等方面提供風險保障和資金支援等經濟行為的統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保險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重要作用,積極穩妥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節約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發展原則,強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綠色保險服務體系,推動綠色保險高品質發展,加大對綠色、低碳、迴圈經濟的支援,防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綠色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綠色轉型質效。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觀念、穩中求進。自覺將行業發展與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結合,從戰略高度系統化、體系化推進綠色保險發展,同步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強化風險意識,積極穩妥推進綠色保險可持續發展。
堅持示範引領、重點突破。鼓勵因地制宜,先行先試,通過示範帶動和典型推廣,加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綠色保險實踐經驗。圍繞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加大綠色保險風險保障力度,不斷挖掘行業風險特點和保障需求,持續提升服務能力。
堅持創新驅動、數字賦能。加快推進綠色保險管理、模式和服務創新,探索保險支援綠色發展新路徑。加快數字化改革,強化科技支撐,豐富綠色保險産品體系,提升綠色保險服務水準。
堅持協同推進、開放合作。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動協作,促進綠色保險與綠色産業的協同發展,推動各領域綠色發展政策和標準有序銜接,鼓勵産學研聯動,強化區域協同,推進對外合作,共同支援綠色保險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7年,綠色保險政策支援體系比較完善,服務體系初步建立,風險減量服務與管理機制得到優化,産品服務創新能力得到增強,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綠色保險服務模式,綠色保險風險保障增速和保險資金綠色投資增速高於行業整體增速,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得到增強。
到2030年,綠色保險發展取得重要進展,服務體系基本健全,成為助力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金融手段,綠色保險風險保障水準和保險資金綠色投資規模明顯提升,社會各界對綠色保險的滿意度、認可度明顯提升,綠色保險發展市場影響力顯著增強。
二、加強重點領域綠色保險保障
(四)提升社會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加快發展氣候保險,加大對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的風險保障力度,服務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推動巨災保險發展,擴大巨災保險覆蓋面,運用再保險有效分散風險,研究探索通過巨災債券等新型風險轉移方式拓寬風險分散渠道,推動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提升行業巨災風險承擔能力。保險業要加強對公共基礎設施、城鎮住房、農房、人員等的風險保障,積極主動應對自然災害。有序發展氣象指數類保險,創新“保險+氣象”服務機制。
(五)保障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持續推進綠色裝備、材料以及軟體等相關科技保險創新,為技術研發、設備製造、使用運維等各環節提供風險保障。圍繞綠色低碳科技領域,加快推進研發費用損失類、智慧財産權類、低碳零碳負碳技術裝備類等科技保險發展。圍繞綠色技術創新領域中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小巨人”企業等發展,為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産業化落地、人才建設等提供保險支援。支援“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推動我國綠色低碳技術、裝備、服務“走出去”。
(六)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針對太陽能、風電、水電、核電等能源産業生産、建設和運營期間的風險特性,提供全生命週期保險保障。探索推進新型儲能、氫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新能源領域的保險創新,覆蓋研發、製造、運維等關鍵環節風險。通過保險機制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供風險解決方案。為傳統能源綠色升級改造提供保險保障。
(七)推進碳匯能力鞏固提升。積極為森林、草原、濕地、海洋、土壤等具備固碳作用的標的提供保險保障,探索開展礦山、土壤等生態修復責任保險,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工程建設豐富保險供給。在藍碳領域、漁業領域、沿海生態領域推進風險管理與保險機制創新。為綠色低碳迴圈農業提供風險保障,推廣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品質保險,擴大生態農業保險覆蓋面,創新研發耕地地力指數等保險。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碳交易、碳減排、碳匯等碳保險業務,並針對碳捕集與封存等前沿性固碳技術提供保險服務。
(八)支援綠色低碳全民行動。積極為新能源汽車、電動自行車、共用單車等提供保險保障,推動綠色低碳出行。助推綠色消費發展,為綠色低碳産品提供風險保障支援。探索開展涉碳數據保險,豐富保險服務場景和模式。
(九)提高企業環境污染防治水準。依法推進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環境高風險經營單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鼓勵各地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提升工礦企業用地性質變更、退出、再開發環節的環境風險保障水準。積極發展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職業病責任保險等業務,提升企業生産、儲存、運輸等環節的環境風險保障水準。探索開展針對漸進性污染和生態環境損害等保險業務。
(十)服務工業領域綠色低碳與綠色製造工程發展。針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中面臨的風險,積極提供包括裝備、産品、人員等在內的所有保險方案和服務。圍繞環保績效等級提升項目、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綠色設計等發展,探索開展各類保險服務。為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企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産業、再製造産業、産業園區迴圈化發展和資源迴圈利用提供專屬保險保障方案。在保險領域推廣應用再製造等資源綜合利用産品。
(十一)推進城鄉建設節能降碳增效。為可再生能源替代、屋頂光伏系統等建築節能相關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發展綠色建築性能保險、超低能耗建築性能保險等業務,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領域風險減量服務,對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作進行全過程綠色性能風險管控。針對綠色農房、節能低碳設施、可再生能源設備、農村電網等做好保險保障服務。
(十二)助力交通運輸綠色低碳發展。圍繞新能源汽車、智慧網聯汽車、軌道交通等領域發展,為研發、製造、應用等環節提供保險保障。圍繞低空經濟、多式聯運、綠色配送等領域提供適配的保險保障方案。圍繞綠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為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提供綜合性風險保障方案。
三、加強保險資金綠色投資支援
(十三)完善綠色投資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投資管理體系,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和流程,將環境、社會、治理因素納入公司治理、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流程。探索建立綠色投資業績評價和考核體系,優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大對綠色投資的內部資源投入。
(十四)強化保險資金綠色發展支援。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綠色債券配置,提高綠色産業投資力度。堅持資産負債匹配原則,積極運用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等工具,加大對綠色、低碳、迴圈經濟等領域金融支援力度,逐步提升綠色産業領域資産配置。
(十五)加強綠色投資流程管理。提升對所投資産涉及環境、社會、治理風險等方面的分析能力,強化盡職調查、合規審查、投資審批、投後管理,通過完善合同條款、強化社會監督等方式督促融資方加強環境、社會、治理風險管理,鼓勵開展投資組合碳排放測算。加強對高碳資産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漸進有序降低投資組合碳強度。
四、加強綠色保險經營管理能力支撐
(十六)強化綠色保險主體責任。各保險企業要落實綠色保險發展主體責任,建立綠色保險組織領導和協調推動機制,指定專門機構或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綠色保險工作並研究設立相關績效考核指標,明確綠色保險發展戰略,確定重點支援方向和領域,統籌推動綠色保險發展。建立有利於綠色保險創新的工作機制,完善綠色保險內控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持續推動綠色保險産品和服務創新。
(十七)加大綠色保險資源投入。各保險企業要制定綠色保險工作規劃,在經營戰略、業務管理等方面給予差異化支援政策。加強綠色保險培訓,充實專業人才儲備。探索設立綠色保險專業部門、特色分支機構、創新實驗室等專門機構,積極應用新科技、新技術,提高碳管理數字化水準。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採購、綠色出行等,提高綠色運營水準。
(十八)提升綠色保險風控能力。各保險企業要探索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前沿科技,有效識別、監測、防控綠色保險發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並將其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與客戶環境、社會、治理等各類風險狀況相掛鉤的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引導客戶強化自身風險管理。支援再保險公司開發巨災模型,提升行業巨災風險定價能力。開展綠色保險産品定價回溯,提高風險定價的有效性、充足性,強化再保資源支援。
(十九)健全綠色保險服務體系。各保險企業要圍繞綠色保險新領域,推進産品創新,提升定價能力,豐富服務形式,增加服務供給,增強服務能力,提供所有風險減量與損失保障保險方案。加強綠色保險産品開發管理、風險減量管理和理賠專業隊伍建設,創新綠色保險理賠模式,建立更加高效、低碳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質效。強化行業協同,建立綠色保險服務網路,提高服務時效、廣度和深度。
五、工作保障
(二十)加強監管引領。逐步優化綠色保險償付能力計算規則。完善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加強對保險資金綠色投資的支援力度。優化綠色保險産品備案管理,鼓勵探索建立區域性的綠色保險産品創新保護機制。完善綠色保險業務領域相關制度規範。加強綠色保險經營情況監管評價,將結果納入償付能力監管、非現場監管等工作體系,探索差異化分類監管,強化監管正向激勵作用。
(二十一)強化統計分析。強化綠色保險業務統計工作,優化和完善綠色保險業務統計制度,建立綠色投資統計制度。各保險企業要不斷強化對綠色保險産品、綠色産業客戶和綠色保險標的的識別和管理,全面、準確統計綠色保險業務發展情況。各保險企業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屬地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綠色保險發展情況報告,持續提升資訊披露水準。
(二十二)推進行業協同。保險業協會要研究推動綠色保險標準體系建設工作,強化行業綠色保險業務經驗交流與跨行業交流合作,牽頭研究制定重點領域綠色保險示範條款。保險資管業協會要加強保險資金綠色投資領域的研究,制定綠色投資和綠色投資産品的認定標準,有序推動綠色投資資訊披露及自律評價工作。保險學會要加大綠色保險産學研結合力度,牽頭推進綠色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精算師協會要推動行業加強綠色風險數據積累和交流,為綠色保險風險評估、損失測算、費率厘定等提供數據支援。銀保信公司要發揮行業基礎設施作用,研究探索為行業開展綠色保險識別標識提供數據支援。上海保交所要充分發揮交易平臺服務功能,試點開展綠色保險産品創新孵化和資訊披露工作。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援。全行業要加強與各業務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等溝通協調,積極爭取財政、稅收、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援,強化數據交流共用,共同推進綠色保險高品質發展。加大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重點區域綠色保險業務創新和服務協同,支援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保險試點建設與推廣,打造多層次、廣覆蓋、差異化的綠色保險發展體系。
(二十四)加強宣傳交流。行業自律組織要積極搭建宣傳交流平臺,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傳播綠色保險理念和政策,營造有利於綠色保險發展的良好環境。要加強與綠色産業企業、研究機構等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推動制度、準則和標準共建,共同助力綠色低碳發展。